地面车位,不全是业主共有,也有属于开发商的

北京石景山某商品楼小区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2004年某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某小区地面有数字编号001号至170号的170个机动车停车位。其中,编号001号等22个车位属于未经规划许可规划外新增车位。编号015号等148个机动车停车位属于建筑区规划内的车位。

小区建成后,某房地产公司将开发建设的规划内车位以出租形式交付给业主使用。开发商、物业公司、业委会曾达成三方会议纪要:1.由开发商办理停车管理手续,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地上停车位管理。2.小区内地上停车位的150个车位,由投资方所有。小区内地上停车位的20个车位由小区业主收益。3.第二条中150个车位收益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各占50%,收益双方每日结算。

后业委会与开发商就车位费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双方均认可诉争170个车位中的22个车位属于未经规划的新增车位,另148个车位虽在建筑规划范围内,但占用了小区内公共道路面积。某业委会认为被告擅自占用小区道路构成侵权行为,被告虽认可建筑区规划内148个车位占用了小区内公共道路面积的事实,但主张均系按照规划部门的设计进行建设开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及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经过规划许可的位于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开发商以出租形式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仅从开发商处取得对车位的暂时占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应属于开发商。没有经过规划,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新增的车位所有权,应属于业主共有。故诉争170个车位中属于规划外新增的22个车位,应属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某业委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请求确认该22个车位所有权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其余148个停车位属于经过规划许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开发商采取出租方式交付业主使用后,仍享有处分权和所有权。某业委会要求确认该148个车位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建筑规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系当事人约定范围,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约定。约定方式可采取公开出售转让所有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优惠无偿附赠或有偿租赁使用。当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权属争议时,应将项目建设时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车位用途)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对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批准建设完成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增设的车位,应认定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地面车位,不全是业主共有,也有属于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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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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