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一)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一)

導語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總結暨全面推進工作會上,《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正式發佈。案例中提到了各市場主體之間的典型糾紛及各地法院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解決方法,供大家參考學習~由於案例全文文字比較長,小海螺特分為三期為大家呈現~

1

-THE FIRST-

上市公司欺詐發行引發涉眾糾紛案例

參與單位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證券業協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1

案情介紹

2016年5月,創業板上市公司X股份有限公司由於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17年8月,X公司正式摘牌退市。其為創業板第一家退市的公司,也是中國資本市場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眾多投資者因X公司退市出現損失,如不能依法獲得賠償將引發涉眾糾紛,出現大量索賠訴訟和投訴,影響退市工作順利進行和資本市場穩定。

為了化解欺詐發行責任人與投資者的群體性糾紛,作為X公司上市保薦機構的XY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Y證券”),決定出資設立規模為5.5億元人民幣的“X公司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用於賠付適格投資者遭受的投資損失。中國證券業協會與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XY證券共同組成X公司投資者先行賠付工作協調小組,推進先行賠付方案的制定完善和各項工作的實施。XY證券先後組織多場專家論證會、投資者座談會,廣泛聽取投資者、監管部門、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法律專家和金融工程專家意見,並徵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對先行賠付方案進行了全面論證。

從2017年6月開始,經過兩個階段的賠付申報過程,至2017年10月完成第二次賠付申報的資金劃轉,接受賠付並與XY證券達成有效和解的適格投資者共計11,727人,佔適格投資者總人數的95.16%;實際賠付金額為241,981,273 元,佔應賠付總金額的99.46%。本案先行賠付方案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在審理XY證券因X公司欺詐發行涉及索賠案件時,法律適用與先行賠付方案保持一致。

2

典型意義

X公司投資者先行賠付是我國資本市場因上市公司欺詐發行退市,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的首次嘗試,對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有重要意義。在法院系統和監管部門的支持下,在先行賠付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和廣大證券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先行賠付工作進展順利,通過主動和解的方式化解了經營機構及發行主體與眾多投資者之間的矛盾糾紛,促進了X公司的平穩退市,促使相關責任主體吸取教訓,規範經營管理,提升合規意識和風控水平,沒有因第一單上市公司欺詐發行退市引發社會矛盾,維護了資本市場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THE SECOND-

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糾紛案例

參與單位

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

C公司和W公司分別於2002年、2007年在滬深交易所上市。C公司與W公司實際控制人圍繞C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經營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投資等問題引發控制權之爭,引起各方廣泛關注。在深圳證監局的積極推動下,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2017年12月正式受理C公司控制權之爭案。

針對該案涉及問題複雜、利益巨大、輿情關注度高,若處理不當會影響資本市場和社會穩定的特點,調解中心受案之初專門制訂了《公司控制權糾紛調解程序特別指引》。經雙方當事人選定和調解中心指定,由3名資本市場資深法律專家、行業專家組成調解工作小組。調解工作小組成員充分發揮專業敬業精神,認真核實、反覆論證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財務、法律等專業問題,本著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從防範化解資本市場風險、上市公司、股東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角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導之以利,前後召開四次面對面調解會議,組織數場“背對背”會談,推進控制權之爭化解的具體方案不斷細化。

2018年1月,經由雙方董事會決議,C公司和W公司在深圳證監局、調解中心等的見證下,正式簽署和解協議。據上市公司公告披露,C公司同意向W公司轉讓其旗下某子公司75%的股權,W公司同意以協議轉讓的方式向第三方公司溢價轉讓其持有的C公司無限售流通股7400萬股。2018年3月,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雙方申請,組成獨任仲裁庭,依照和解協議內容快速作出仲裁裁決。

1、本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控制權之爭為今後同類糾紛處理探索了一條可資借鑑的新路徑。2018年5月,在總結本案調解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調解中心和深圳國際仲裁院合作成立境內資本市場首家“併購爭議解決中心”,以加強上市公司併購糾紛等方面的研究、防範和化解。

2、深圳證監局調解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通力協作,短時間內解決長達4年的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糾紛,充分體現了“專業調解+商事仲裁+行業自律+行政監管”

四位一體爭議解決機制在化解資本市場複雜矛盾糾紛方面的優勢和成效。

3、通過調解化解糾紛後,雙方實現了共贏。C公司優化了股權結構、負債結構和產業結構,贏得了良好的經營環境,W公司轉讓相關股份、承諾放棄控制權爭奪,更加專注主業發展。

3

-THE THIRD-

投資者與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期貨交易糾紛案例

參與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山東證監局、中國期貨業協會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再審申請人W因與被申請人

H期貨有限公司及其JN營業部期貨交易糾紛一案中,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委託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期貨業協會”)對該再審案件進行調解。

期貨業協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和《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員守則》規定,事先要求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員全程迴避。經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和期貨業協會指定,確定3位行業專家、資深律師擔任本案調解員。為確保調解工作順利進行,經當事人同意,將本次調解地點設在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室,調解過程中有法警維持秩序。第一次現場調解,由於差異較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期貨業協會本著化解矛盾和定紛止爭的原則對投資者W進行耐心勸導和解釋說明,同時也積極與最高人民法院、山東證監局、期貨公司進行溝通,說服期貨公司配合參與調解。經最高人民法院與期貨業協會從中斡旋,組織了第二次現場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並簽署調解協議。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調解協議為當事人製作了民事調解書。H期貨公司及JN營業部就案涉糾紛向投資者一次性補償調解協議約定金額,案涉糾紛全部了結。

為最高人民法院委託調解的首起商事案件

法院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三方合力化解糾紛事半功倍。成功化解投資者W與H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糾紛,與法院、監管部門和協會的通力合作密不可分。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垂範,積極運用訴調對接機制化解矛盾,在調解過程中提供法律適用指導和調解場地支持,依據當事人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快速製作民事調解書,賦予調解協議更高層級的法律保障。轄區證監局密切關注,主動引導當事人雙方採用調解的柔性方式化解糾紛,避免矛盾糾紛升級。期貨業協會作為行業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積極發揮橋樑紐帶和“潤滑劑”作用,及時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促成雙方和解。

2

調解在解決證券期貨糾紛中體現了獨特優勢

調解以協商對話相互妥協的方式解決糾紛,程序更為靈活高效,成本更為低廉,符合當事人和社會解決糾紛的需要。對於金融領域的經濟糾紛案件,尤其是在案件法律關係相對複雜、質證困難的情況下,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既有利於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緩和對立情緒,減少對雙方關係的破壞,又能合理利用司法資源、節約公共成本,還能在糾紛解決的同時,改善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一)

華商財知道

陪您暮暮朝朝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一)

風險提示及版權聲明:以上文字來自中國證監會官網,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封面圖片來自華商基金員工作品,轉載請標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