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三壘機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無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會議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3、會議召開時間:

(2)網絡投票時間: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6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11月25日15:00至2018年11月26日15:00的任意時間。

4、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1號華貿寫字樓1座703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陳鑫先生

6、會議的通知:公司於2018年11月9日在《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巨潮資訊網刊載了《關於召開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83)。

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數量214,540,434股,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公司股份數量 113,291,306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 32.5929%。其中,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數量214,314,484 股,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公司股份數量 113,065,356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比例為 32.5279% ;通過網絡方式投票的股東3名,代表公司股份225,95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0.0650% 。

2、中小股東出席的情況: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9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17,751,755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5.1070%。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17,525,805股,佔公司總股份的5.0420%;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225,950股,佔公司總股份的0.0650%。

3、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現場會議;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馮澤偉律師、楊文傑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1、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3,291,156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權的99.9999% ,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0.00%;棄權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0.0001%。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表決結果:同意17,751,605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99.9992%;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棄權15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8%。

該議案獲得通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

2、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方案的議案》

(1)、交易對方

(2)、標的資產的定價原則及價格

(3)、資金來源

(4)、交易對價的支付安排

(5)、交易對方購買公司股票並鎖定

(6)、業績承諾和補償安排

(7)、減值測試

(8)、超額業績獎勵

(9)、過渡期間損益的歸屬

(10)、滾存未分配利潤的安排

(11)、相關資產辦理權屬轉移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

(12)、決議有效期限

3、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的議案》

4、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議案》

5、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本次交易不構成重組上市的議案》

6、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議案》

7、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同意公司就本次交易簽署附生效條件的的議案》

8、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

9、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批准本次交易相關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備考審閱報告的議案》

10、審議並通過了《關於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的議案》

11、審議並通過了《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交易相關事宜的議案》

12、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同意公司簽署附生效條件的的議案》

13、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同意公司就本次交易簽署附生效條件的的議案》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馮澤偉律師、楊文傑律師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意見如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大連三壘機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於大連三壘機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大連三壘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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