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暴雷潮:股東、高管疑似被錯抓錯拘的七個特點與法律應對

近期,擁有上市系、國資系、風投系等光環草根投資暴雷,互金平臺的暴雷似乎已經讓人習以為常。雖然今年初以來P2P平臺壞消息不斷,但7月最為密集。據最新消息,上海對43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起涉嫌集資詐騙的案件情況通報,立案時間從6月到7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與福田分局最近通報了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共21起。廣州市公安局昨天通報了對禮德財富以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

P2P暴雷潮:股東、高管疑似被錯抓錯拘的七個特點與法律應對

剛好筆者今年辦理了睿信貸平臺、善林金融、聯某公司等P2P平臺的非吸辯護,有些取得了較好效果。比如睿信貸平臺所屬公司睿某公司股東在被拘37天后成功取保,而聯某公司被錯拘的梁某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面臨證據不足問題,可能被不起訴。

結合個人辦理上述案件的經驗,在備案、股災等引發的P2P平臺暴雷潮中,由於基層公安——絕大部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由區縣級公安機關辦理——警力不足、經驗缺乏等問題,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P2P平臺高管,涉及以下幾種情形可能存在被錯抓錯拘:

一、是P2P平臺所屬公司股東

P2P平臺與公司屬兩個主體,兩者並不必然重合,在公司股東僅屬資金入股、名義入股的情況下,公司高管並不構成犯罪。

在前述睿信貸平臺中,筆者的當事人焦某某確係睿某公司登記在冊佔比8%的大股東,但實際因為人際關係及理念不合,並未參與公司管理運營,在公司成立前已退出管理。辯護律師根據其家屬提供的工作郵箱通訊記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公開網站公示信息等,固定證據並對人物關係進行梳理,先後提交公安機關法制支隊、預審支隊、經偵支隊、檢察院偵監科。最後通過與檢察官當面溝通,就認罪認罰從輕等問題與檢察官溝通,通過焦某家人退還10萬元“贓款”,使當事人回到家人身邊。

二、涉案平臺暴雷後有改換住所、改換聯繫電話行為

有人在平臺暴雷後,雖然沒有參與平臺管理運營,但由於或多或少存在與平臺的密切交往,或者參與過財務管理。出於趨利避害的考慮,在接到公安通知後,因為怕說不清反而壞事,乾脆換掉手機,換掉房子,希望躲一陣子等風頭過去就沒事了。

雖然有人接到派出所電話後去主動“報備”仍被公安拘留,比如善林金融案中兩個分公司的區域經理Z某某,但積極躲避必然會使公安認為在逃避刑事責任,進而在非法集資犯罪中,設置為網上追逃。比如涉嫌聯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梁某,在諮詢過律師後,猶豫不決,自作主張,上了聯控系統,結果在投宿時被抓,雖然現在極有可能被釋放,但已經被關押在看守所7個多月。

三、為涉案平臺技術高管、分公司經理、區域經理、會計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技術高管、分公司經理、區域經理、會計是否涉嫌犯罪,應以其在單位(公司)中的作用而定。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單位犯罪中“相關人員”的定義,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所以,不能僅僅根據當事人在公司中的“職稱”或“股東”地位,就確認其是否需要為單位犯罪負刑事責任,而要根據其具體的工作內容,其在具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公司的技術高管、經理,根本沒有涉及平臺業務的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工作,認定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違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

會計一般在公司或平臺運作中不知悉不參與運營、決策、管理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會要求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在伍水軍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中,涉案企業網贏××公司主辦會計廖某飛僅作為證人向警方作證。

但財務總監的情況會較為曲折,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常武檢公訴刑不訴[2018]23號,2014年9月14日至12月11日期間,同案人武某某夥同犯罪嫌疑人杜某乙、陳某某、王某某、杜某甲非法集資,在常德市武陵區設立湖南**材料有限公司和河南**有限公司等借款單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手段,分別向被害人周某某等19人集資詐騙現金277萬元,並將集資詐騙款全部轉走,案發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209萬元。檢察院認為杜某隻是負責履行管理公司融資的錢的職責,沒有證據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對行為非法性有明確認知。決定對杜某甲不起訴。

四、關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在(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號判決書所載伍水軍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中,鬱某勇系涉案的深圳市網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擔保公司華×通光電股份公司法人代表,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鍾某欽。其中,網贏××公司是一家運營網絡借貸平臺的公司,基本運營模式是網贏××公司作為中間人撮合投資人借款給華×通公司的上下游企業,公司網站上有相關投資介紹,包括投資人如何進行注資、利息獎勵金如何計算、如何支付等。操作模式類似於支付寶平臺。鬱某勇是鍾某欽的妹夫,他不清楚網贏××公司是否有真實的投資標的。2013年7月19日左右,網贏××平臺開始無力支付投資者已經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同時,平臺發佈公告稱會按期(分四次)支付投資人剩餘資金。8月8日,鍾某欽開始叫鬱某勇負責接待上門要錢的投資人,讓其向投資人解釋公司正在籌錢,過段時間籌到錢就會還錢給投資人。鬱某勇在本案中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並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五、在公司領取工資、分紅

現實中,基於商業考慮的分紅、領取工資報酬的情況較為複雜。因為在特定領域的聲望入乾股,列名入公司註冊股東,以便於平臺招商運作,同時以在涉案公司的掛名股東身份,在關聯公司工作並領取工資,不能一概以此作為判斷行為人構成犯罪。

實務中,對已錯拘錯捕的人員,檢察機關會就此部分,綜合案件具體情節,與辯護律師就退回贓款進而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訴處理。

六、同室辦公,一同參加過招商引資活動

現實中的商業合作關係,有時P2P平臺方資本雄厚,會提供辦公場所給合作方,以減少對方日常開支,進而謀求長久合作,以便為P2P平臺提供穩定的禮品、貨物供應。在招商活動中,商品供應者也會參與其中,為P2P平臺“站臺”。此種行為,並沒有參與到涉案P2P平臺的運營,而應認定為P2P平臺基於普遍的商業規則,遵循市場規則購買服務、商品,進行商業合作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七、公司或平臺出事後,參與後續清理接待的人員

P2P平臺出事後,相關犯罪活動已結束,此時參與到公司糾紛處理和尾款清退的人員,不涉及前期的犯罪活動,不被認定為犯罪人員,但可能作為證人被通知“說明情況”。比如前文提到的伍水軍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鬱某勇即是此種情形。

一方面是P2P平臺頻頻出事,一方面大量人員被抓,在暴雷潮下,一定程度上出現了“運動式”司法,而傾巢之下,難免有錯抓錯捕的情形。當家人被公安機關帶走,又可能存在上述幾種情形,該怎麼辦呢?

首先,還是要找專業的律師。什麼是專業律師?有大量案例在可公開查詢,有實戰的法律文書在網絡上公開,最好還有成功的有效辯護案例。有此三者,可放心委託。

其次,儘快委託。司法程序具有不可逆的特點,一旦啟動,滾滾向前。我國司法實際,無論是不捕、不訴,大量的無罪都是在庭前辯護中實現的。這是中國特色行政化管理司法的產物,由此導致法庭上的無罪僅僅0.0006%。也就是說,真正發現被告人無罪了,法庭能夠以實際被羈押期限作為其宣判的刑期(實報實銷),或者緩刑,就算是無奈的現實下遲來的“準正義”。如果儘早委託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能阻止司法程序,不但減少了行為人的羈押之苦,也減輕了暴雷潮下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因此過濾掉“帶病的案子”,避免不應被入罪者進入審判環節,也是對司法資源的節省。

附:部分暴雷平臺名單(以上海、深圳為主)

牛板金、君融貸、石頭理財、抓錢貓、禮德財富

上海市:壹理財、旺財貓理財平臺,貿金所平臺、優儲理財、小沙僧平臺、鑫榮咖平臺、柚子理財平臺、趕錢網平臺、永利寶平臺、火理財平臺、巨人理財平臺、合盤金服平臺、孚匯財富平臺、金蜂財富平臺、網格金服平臺、嶽卿財富線下門店、惠民益貸、華泰金融等線上理財平臺,滬豐金服平臺邑民金融平臺、金蛐蛐平臺、錢媽媽理財平臺、中吳財富理財平臺、薩飛資本理財平臺、博節金融理財平臺、優銜金融APP、YX貿易金融理財產品、米袋計劃、花木金融、華泰金融、堅果理財、小諸葛平臺、搶錢通理財平臺、翡翠島理財平臺、投米樂平臺、快點理財、微積金、聚財貓平臺、金吉利寶、禧龍來理財平臺、聚勝財富理財平臺、多融理財平臺、隨取寶理財平臺、X鳴寶理財平臺、首投理財、金球所理財平臺、溪安金服理財平臺、靚錢寶理財平臺、金磚國際理財門店、掌悅理財平臺、多融理財平臺、鑫龍金服理財平臺、應文投資理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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