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起火10人致死,股東、工程承包人等7人被判刑!

酒店起火10人致死,股东、工程承包人等7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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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大責任事故罪,

判處丁某甲等七被告人

一年八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發後,七被告人親屬支付了相應賠償款,另外,被告人丁某甲向7位死者親屬進行慰問補償,得到死者親屬諒解,此外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親屬配合完成火災現場修繕工作。針對上述情況,相關單位建議對上述被告人在量刑時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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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劉某某、廖某某在組織管理改建裝修工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被告人李某某、萬某某在改建裝修工程拆除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事故導致10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600餘萬元,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其中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劉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屬於“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田某某、萬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考慮到被告人丁某甲、劉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萬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李某某事故發生後參與事故搶救並配合調查,七被告人均主動支付了賠償款及鄭某某等七位死者的親屬對被告人丁某甲表示諒解等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負事故主要責任:

丁某甲、丁某乙:唱天下會所股東;

李某某:唱天下量販式休閒會所改建裝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拆除唱天下會所內電線、金屬裝飾件;

劉某某、廖某某:唱天下量販式休閒會所改建裝修拆除工程承包人。

負事故次要責任:

田某某:唱天下會所股東;

萬某某:唱天下量販式休閒會所改建裝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牆體、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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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

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案件回顧

2017年2月25日8時22分,南昌市消防支隊接到報警,紅谷中大道348號海航白金匯酒店二樓發生火災。南昌消防支隊立即調派7箇中隊、15輛消防車、1臺排煙車、1臺消防機器人和160餘名官兵到場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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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現場共疏散260餘人,有16人被送往醫院救治,其中2人死亡。經消防官兵和公安幹警對現場搜排,在中心火場捜尋到7名遇難者遺體。同時,在已送往醫院救治的人員中,又有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火災共造成10人死亡。初步調查,火災是由於切割裝修材料引起,案發後已有7名相關責任人員被公安機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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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細節公佈

近日,記者從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獲悉“2.25”火災事故的案件細節。

2016年12月,位於紅谷中大道348號海航白金匯酒店二樓的“唱天下”會所進行改建裝修,由股東丁某乙負責財務及改建裝修工程施工現場相關事項;負責人丁某甲和股東田某某負責改建裝修工程行政審批相關事項。

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違規肢解改建裝修工程,將其中的拆除工程發包給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劉某某、廖某某,劉某某、廖某某,又將拆除工程中牆體、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運工程違規分包給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被告人萬某某,另將電線、金屬裝飾件等物品的拆除工程違規分包給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被告人李某某。

2017年2月17日,“唱天下”會所在未向消防、城建等部門報批的情況下自行停業裝修,丁某乙安排工作人員將會所內使用的冰箱、冰櫃等物品堆放至二樓北側兩個樓梯間前室內,致疏散通道堵塞。

2月18日,消防維保公司按照丁某甲、丁某乙的要求關閉了一層、二層南部的消防噴淋系統閥門,同時拆除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器。

2月19日,“唱天下”會所工作人員按照丁某乙要求關閉了會所內生活用水用電,並將會所內所有的滅火器收至室外移動板房內。

2月20日,拆除工程施工人員正式進場施工,將包廂內搬出的沙發等直接從二樓拋堆至一樓大堂。2月24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將二層包廂內消防噴淋頭破壞並噴水,後將控制二層北部消防噴淋系統閥門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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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5日8時許,李某某在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且未進行動火作業審批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氧焊切割設備切割和拆卸大堂北部弧形樓梯兩側的金屬扶手,切割產生的高溫金屬熔渣濺落在工作平臺下方,引燃萬某某未及時清運的廢棄沙發,造成火勢迅速蔓延併產生大量高熱有毒有害氣體,在消防設備停用、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不善等多種不利因素下,致使10人死亡、13人受傷,火災導致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600餘萬元。

盤點:單位犯罪

第一宗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改正採取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B、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的主要是失火單位的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宗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就是指對各類消防事務的管理,其具體含義通常是指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遵循火災發生、發展的規律及國民經濟發展的規律,運用管理科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各種消防管理職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種管理資源,為實現消防安全目標所進行的各種活動的總和。

社會上的一切組織及個人都應遵守消防法規, 各負其責地對本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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