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建筑界的“阴阳合同”

【案情】

承包人投标并中标一工程项目。发包人为了方便备案,要求与我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按照实际中标价签订,作为实际工程施工的依据;一份按照高于实际中标价签订,用于政府备案。

案例剖析建筑界的“阴阳合同”


【律界建工分析】

这是较为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分析“黑白合同”问题,应该先分析两份合同的效力。

一、合法中标,中标的合同用于备案,备案合同有效的。

中标合同有效,发承包双方私下签订的黑合同必然无效,此类情况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黑白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无效的。

在遇到双方履行的多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已作出了相关总结,出台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15、 “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法民一[2012]3号 2012年2月23日)“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当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三、黑白合同都无效的,据实结算。

此类判决仅见于个别案例,这样的确认案件事实,致使不诚信一方因违反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获利,显然不是一种好的司法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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