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离婚时男方也可得经济补偿!

家庭暴力会导致夫妻离婚,那么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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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二人未生育子女。结婚一年后,双方因产生矛盾后分居,同年原告小丽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原告撤回起诉。半年后,原告小丽与认识的男网友聊天时被小王发现,小王在阻止原告小丽驾车离开的过程中,小丽将小王撞伤,后小王报案。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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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丽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小王同意离婚,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由于原告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原告除对被告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在离婚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小丽与被告小王离婚。

二、原告小丽应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小王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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