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女方實施家庭暴力,離婚時男方也可得經濟補償!

家庭暴力會導致夫妻離婚,那麼由於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能否得到經濟補償?能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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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被告經人介紹後相識,並於2014年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般,二人未生育子女。結婚一年後,雙方因產生矛盾後分居,同年原告小麗提出起訴要求離婚,後雙方簽訂協議書後原告撤回起訴。半年後,原告小麗與認識的男網友聊天時被小王發現,小王在阻止原告小麗駕車離開的過程中,小麗將小王撞傷,後小王報案。現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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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小麗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小王同意離婚,故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應准予離婚,關於被告主張的損害賠償金,由於原告的犯罪行為造成原告身體受傷,原告除對被告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外,還應在離婚時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由原告給付被告損害賠償金2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小麗與被告小王離婚。

二、原告小麗應與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被告小王離婚損害賠償金3萬元。

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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