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丈夫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妻子很有可能要不回房屋!

案例。小王与小丽为夫妻关系,小王私下与小吕达成口头协议,小王将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小吕。后小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王账户转款50万元,小王向小吕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小吕购房款50万元”,后小王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房屋钥匙交给小吕,小吕在该房屋中居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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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小丽以不知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索要回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将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房屋卖与小吕事实清楚,双方虽未签署买卖协议,但小王为小吕出具的收款条明确写明“今收到小吕购房款98万元”,该款可以证实为购房款。小丽虽辩称对卖房不知情,小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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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到二人为夫妻关系,夫妻对于共有的房产,应当施以妥善的注意和保管。小吕善意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收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且房屋交付小吕使用多年,小丽表示完全不知情,显然有违常理,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出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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