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恶意透支’数额提高,解除了哪些人的牢狱之灾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的信用卡诈骗罪,2009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对如何应用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看看‘恶意透支’数额提高,解除了哪些人的牢狱之灾

今天开始实施的“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而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修改,最主要的变化是:构成犯罪数额的提高。即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由原来的1万元修改成5万元。降低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原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恶意透支5万以下),现在不构成犯罪了。那么现在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等待审判或者判决还没有确定的信用卡诈骗数额低于5万元的怎么办呢?是适用旧的法律继续判刑还是适用新的法律无罪释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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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为溯及既往的效力,解决的问题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有,就是有溯及力,如果没有,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果旧法处罚轻就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处罚轻就适用新法。但是,“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两高”2001年12月16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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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今天以前,由于“恶意透支”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在5万以下的,尚未审判,或者虽审判了还没有正式宣判,或者已经上诉还没有二审结案的处于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适用原来的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立即释放。

如果恶意透支5万元以下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怎么办?银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

另外,新的“两高”解释中,将: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行为,作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依据。这就给那些不诚信的申领信用卡的人敲响了警钟。

新的解释,还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这样把由于银行的违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再单纯归结于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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