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男朋友房產證加我的名字,過不過分?

肖正餘


加了你的名字又如何,也是人家的婚前財產,這個問題你可以反過來想,你的房子你會不會加上男友的名字,哪怕是結婚後再加,結婚加上女方名字,你可以認為是有安全感,只有加上了你的名字心裡才踏實,在我看來純屬胡扯,說白了就是不信任另一半,防備著離婚時,多分點東西,首先你結婚的目的就不純,你在心底就不曾信任你的男友,你提出這個要求,換位思考,會使你的男友很為難,你讓他怎麼想你,你讓你未來婆婆怎麼想你,我想大多數人肯定是往壞的方面想吧,這就為你婚後生活埋下了隱患,大多數男生都不善於表達內心,婚後就算他決口不提此事,不代表他心裡不想,至少你們之間的感情是有裂痕的,而他也在時時刻刻防備離婚


DerrickRose144348494


說說我自己的經歷吧

本人男,在國外讀書期間認識了一個女生,具體哪裡人就不說了,留學4年談了4年,一起讀完了本科和研究生,2015年底在蘇州買了房子,房子全款495萬,我父母出的首付,貸款由我父母代為償還,後來交房之後開始裝修,我父母又投入了120萬,辦證等雜七雜八的費用就不算了。在這期間所有費用女方沒有投入一分錢。

在要交房準備辦證的時候,女方提出加名字,當時我還只是一個單純的學生,沒有那麼多防備心,以為愛情可以很純粹,純粹的跟金錢不沾一點邊。她當時的說辭也是為了安全感,這個時候我做了這一生目前為止最後悔的事情,我在房產證上加了她的名字。

後來準備結婚了,房子裝修也基本快結束了,我們的感情卻出現問題了,因為對我工作中和女同事的關係的懷疑,她開始疑神疑鬼,我問心無愧沒有做任何對不起她的事,一次吵架中她說出來一句話:如果讓我發現你出軌,你就給我淨身出戶!我被這句話徹底打蒙了,突然明白了我落入了一個陷阱。我明白了哪怕我沒有出軌,但是她可以用任何可有可無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要求分手,進而分割這套房產。

可能在當時買房子,選傢俱,辦房產證的時候都是甜蜜,我不知道她有沒有想到過撕破臉的那天,我可以說我完全沒有思想準備,所以我被這一句徹底打蒙了。

我回過神之後就明白了,已經過不下去了,我不能忍受被她背叛,被她掐住脖子的感覺,不能忍受父母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卻落入別人的口袋,不能忍受我的餘生就要在她的淫威之下度過,不能忍受我作為一個她洋洋得意的樣子。

後面很自然的分手,處理財產,最終結果是給了她110萬現金,房產出售由我的母親代理,我和她出具公證書,賣房款直接進入我的銀行卡,我損失了4年時間,被徹底打亂的人生規劃,金錢損失110萬現金,房子提前出售造成的損失大概300萬。

一點總結吧,人活著也是獨立的個體,只有在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的時候再考慮給對方一些合理的利益,為父母負責,為自己負責。


AaronXu1112


本人經歷了這樣的事!!!我沒有同意加女方名字。我的理由是:我家買的房,我家裝的修,結婚女方沒有額外嫁妝,一分錢沒有,我憑什麼加女方名字?萬一將來婚姻變故,我的房子女方可拿走一半,我就想問一句憑什麼?

我不知道你們是怎樣的家庭條件,我家的實際情況就是父母給我買的婚房,大約是10年時候,大半輩子的積蓄(父母農民),然後還借了20萬,裝修還花了不少錢10多萬,簡單裝修,反正就可以住了,沒有傢俱,沒有家電,後來到我結婚的時候,借的錢慢慢還上了,家庭條件慢慢邁入小小康了,後來到我談婚論嫁了,婚期已定,女方提出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說是為了安全感,我沒同意,跟她父母溝通,她父母竟然厚顏無恥的說:加就加唄,加了又不會怎麼滴!還能要你一半房子?

我當時挺生氣,就跟女方問:憑什麼?一分錢沒掏就想要我一半房子?我後來堅決不同意。

有個背景條件:女方母親是後來的,女方跟後媽沒有血緣關係,後媽有個孩子,是跟女方同父異母,還在讀書。

其實女方也挺可憐的,因為有了後媽就有了後爹,後來我耐心做工作,包括她的奶奶、姑姑做她工作,我們好歹把婚結了。

結婚,我家給彩禮不多,也就是我們這的風俗價,彩禮錢應該是給女方父母的,不過現在俺這邊習俗都是女方父母直接把彩禮錢給孩子,買點沙發、椅子,家電什麼的,給的彩禮錢也夠了,結婚時候,她帶了電視冰箱洗衣機,沙發茶几電視櫃,就這些,然後她家,一分錢沒給自己姑娘嫁妝,她家還是城中村,父母自己還做了幾十年買賣,外人傳說手裡幾百萬是有(小縣城),然後結婚的時候,她的後媽不給她任何的嫁妝,甚至婚後,房子拆遷,加上原有一共五套樓房,一套也不給她,因為她家的破事我們還吵了很多次,但是慢慢都過來了,婚結了,孩子有了,她再也沒提過房子加名的事。

不過通過這些事情,我是特瞧不起我岳父,我這個岳母因為不是親的,我對她沒啥意見,因為她得給自己的孩子留,不會給別人的孩子留,無可厚非,但是我岳父可是她的生父,整天牛逼哄哄的說自己多有錢,檔次多高,她結婚的時候,彩禮錢可能給她了,然後再沒出錢,結婚請客,我岳父就請了兩桌客人,說是不張羅了,麻煩。

我現在自己也有女兒,我的想法是將來我女兒出嫁,我得讓女兒嫁的風風光光,我會給自己女兒買一套她自己的房子,然後結婚的時候給女兒兩口子一筆錢,然後偷偷給女兒存一筆錢,讓她將來我們不在了,自己有個保障。

我特瞧不起我岳父,真的,但是我沒有不捨的給他孝順,我都擱在心裡了,我會想自己的親生女兒,很小媽媽就去世了,光嘴上拿著好,孩子大了結婚不給自己女兒錢,還指望以後給?

二女兒也是親的,但是人家有親媽,這個媽不是大女兒的親媽,你的大女兒很可憐,他當爹的不知道,大女兒內心有傷疤,有陰影,他根本就不知道,大女兒很無助,他不知道,這就是我瞧不起他的原因。

因為他大女兒結婚沒給嫁妝,他的母親、妹妹都鬧的不愉快,不上門了,這樣有意思嗎?

我打心眼瞧不起他!

這就是我的故事,真實的故事,現在我有了一個女兒,但是我還承受著她內心陰影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慢慢改變吧,我們開始打算再買一套房子,寫上她的名字,讓她有點歸屬感吧,,她家五套房子,跟她沒關係,這也是她想買房子的原因。


張八一1


你既然不圖人家的錢,為何要人家的房本上寫你的名?

人家買的房子,為何要寫你的名?

瞎子都能用心看明白的事,有必要偽裝嗎?

說是爭個話語權,怕人家將來說要你滾回去?

這理由太牽強了吧?好意思說出口!?

而你竟然的是那麼理直氣壯!

你就不想想,真要是有一天過到那份上了,就是房本上寫著你的名字,人家也照樣一聲吼:滾出去!你能奈何?

你能說就不滾?房子有你一份?憑啥要你滾?這時的情況,是夫妻感情的問題,它可不是房本的問題。要是感情破裂了,離婚了,就算房本上有你名字又如何?你不還是得滾出去嗎?

對了,你肯定要扯到房子財產上,這不還是你和你家早就合謀好的,滾了也要分人家的房產唄!難怪人家不同意唄!擱我我也絕不同意的!

人家不叫你家花一分錢,也不想和你們在婚前有任何財產糾葛,可見人家看人多麼的準確?

也許你會說你不是圖錢,是要一份保障。萬一過不成了,你淨身出戶多麼不值得!

那男方也要保障呢,怎麼給?誰給?

你就沒打算和人家好好過到老,所以才會這樣算計。

你肯定會說,萬一男方變心拋棄你了咋辦?

只要你踏實本分過日子,就算男方有變故,有外遇了,只要是事實,男方就是過錯方,離婚的時候,不用你說,法院也會判過錯方儘量補償無錯方的,說不定比半套房子還值錢呢?

但是,意義能比嗎?性質能一樣嗎?

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俗話說: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悽悽!

尤其是現代這個社會,對於敏感的問題,大家心知肚明,明鏡似的。

哪有你家這樣的?用可笑虛無的理由,理直氣壯擺在桌面上吞要財產!然後再掩飾,再解釋,你感覺不出來是你在那愚昧的表演嗎?

知道有多少人交頭接耳的,竊竊私語的鄙視你嗎?誰家都有嫁娶的事情發生。很切身的事情,眾說紛紜的封不住的。

當然了,當你家人的面,人家肯定不會說你不是,肯定還有點頭稱是、諾諾連聲的,可是,一轉身,就不是那樣的了……

男方面前說女方不是,女方面前說男方不是,誰的面前點頭誰的是,……,

姑娘,這都是社會的實情,應該很明白的現實。

人類是群居動物,一個人的事情,也是群發,群議論的!群發朋友圈,不是今天微信才有,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群發功能的!

為何因小失大,聰明反被聰明誤呢?

我嫁姑娘的時候,也有所謂的貼心人教姑娘房本上加上自己名,要這要那等,我就劈頭蓋臉的訓斥過去:“人家辛辛苦苦、省吃儉用一輩子9的血汗錢買的房子,為何要加上你的名字?你貢獻一毛錢了嗎?就算人家不得已加上了你的名字,你好意思嗎?你不臉紅啊!你光彩啊!?結婚是倆人過日子的,不是算計人的!男人要是正派好人,住平房也是幸福,男人要是吃喝嫖賭不正幹,白給一套房子也不跟他!”,姑娘讓我罵的不敢吭聲了!

過到今天,姑娘家已經好幾套房子了,幸福安康的多好呀!當初要是拿不定主意,聽人家的話要這要那的,說不定是個啥結局呢!

因為人都有一個自尊心,你敬我一尺,我也還你一丈。你要挾我,我偏不服你!

特別是家庭優越的男方, 你不說他也不會虧待你!你要求過分了,讓人家警覺了!你 太小看別人,高估自己了!

再說,結婚時女方要啥滿足啥的,婚後也未必幸福,男方當時不得已的憋著氣呢!

進一步自絕情路,退一步美滿幸福啊!

俗話說:好男不吃分家飯,好女不穿嫁妝衣!

這麼好的古訓,咋就都丟了嗎?


知識智慧比珍珠更美


過分,相當過分。這不僅僅是過分,更叫下賤。

在處對象期間,就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自己名字的行為,比小姐還小姐。換句話說,小姐起碼是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一定比例的報酬,而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這件事,這叫掠奪

曾經聽過兩人婚後女方要求男方在獨立房產上加自己名字的新聞,在我看來這已經算道德淪喪的行為了。現在居然出現更加勁爆的大討論,即

婚前財產分割大法

不知曾幾何時,國內部分女性價值觀開始偏離正常軌道。看問題,想問題常常首先就把自己擺在弱勢的一方,然後再去進行討論,去向男方進行索取,甚至是要挾。

這本身就是對自己的一種看低,更是一種變相的耍流氓。今天你通過分手,通過離婚等手段成功要挾了男方,得到了你想要的東西。但你以為這事就完了嗎?今天的要挾,必將成為男方未來出軌的地雷

屆時小三打來電話,嬌滴滴的給你這個大太太請安,你兩慢慢聊唄,反正都是一類人。


川航花旦小菜牙


分享一下我的經歷,吃瓜群眾們自己判斷

我房子是15年年底買的,當時房價8300左右,因為喜歡平頂複式,所以買的二手房,首付35萬,3萬委託基金。我出了8萬,剩下來的都是父母掏的。貸款75萬分20年,每月還4908房貸。總共花費113萬!買房的時候父母把他們住的那套小房子賣了,賣了73萬,出了30萬付首付。後期裝修花了25萬左右。

我和我對象是17年初認識的,今年準備結婚。本身她和她媽(單親家庭,4歲父親意外去世)並沒有對房子加名字提任何要求,甚至都沒提過這事!也對和我父母同住沒任何意見(我爸媽把她當親閨女寵著,基本屬於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地步!三天兩頭給她買各種首飾衣服之類的,雖然我對象從來沒要求過這些!連要求做家務之類的我爸媽都很少同意她做)

她家親戚各種躥搗要加名字的事,說什麼保險之類的,我堅決不同意。理由如下

1 房子是我認識她之前買的,也是我們家裝修的,她們家一分錢沒出過,連房貸都是我一人負擔!

2 加不加名字是我和我對象的事,和他們有什麼關係?我愛加就加,哪怕我對象不同意我加,我想加自然會加,他們指手畫腳的算老幾?

3 談婚論嫁的地步了,我們家各種彩禮之類的都按他們提的條件來,酒席三千一桌不算酒水,最少開36桌!我父母體諒對象是單親家庭條件很差,還有一個不成器又沒結婚的哥哥,說就不要什麼陪嫁了,彈兩床被子當個彩頭就算了,禮金也不要了,留著給她哥哥純粹當我們友情贊助!(我爸媽結婚時我爸家裡條件就很窮,我媽家裡是雙職工,全在國企上班。一切事宜都是我外公外婆置辦的,所以很體諒她們家)

結果我對象她們家親戚各種獅子大張口啊!各種躥搗要多少萬金首飾,要多少萬彩禮,聘禮要下多少份,上車錢要幾千,下車錢要幾千之類的!真把我們家當地主了?(我爸就一警察,快退休了!具體職務我沒關注過,他也不提,月薪七八千吧,我媽國企內退,一個月也就兩三千!我是國企施工單位的,月薪9500左右吧),按他們那要求,酒席加亂七八糟的得四十萬上下!!!這簡直就是開玩笑!還要求房子加名字?不吹牛的說現在我那房子最少值280萬,加不加名字和他們又沒關係,又不可能加他們名字!他們那幫親戚到底想幹嘛?什麼事都在那指手畫腳,其他我都能忍,房子的事絕對不能忍!莫說我對象沒提這茬,提我也不同意!

原定10月5號結婚,酒席都定好了,就因為她家親戚在那瞎攪彩禮和房子加名的事,到現在聘禮都沒下!我對象她媽拿不定主意又聽著親戚們躥搗好像有點道理,就在那搖擺不定,都快愁死我了!


呆槑呆槑呆槑呆槑呆槑


朋友邀請我,很樂意回答這個問題,我就用一個真實的故事告訴你吧!

我姐姐家外甥結婚,也遇到這樣一模一樣的要求,但是我姐姐家房子以前都已經買好了,並且裝修好了的,已經買了兩年了,而姐姐家只有外甥一個孩子。

結婚前,女方因為房產證是我姐夫的名字,因此要求過戶給外甥,同時並寫上女方的名字,而外甥在中鐵上班,幾年後是有分房名額的,因此父母很不想過戶,於是這個事情出現了矛盾。


我一起參加了這個事情的處理,姐姐姐夫們當場表示,沒有其他人,房子將來都是外甥的,如果馬上過戶,存在幾萬的過戶費,且會影響外甥單位分房,同時也坦言,不需要女方任何東西,而女方嫁過來就是自己孩子,一視同仁對待,如女方堅持要寫上名字,家長也不反對,在權衡利弊下,女方沒有再堅持,依然如期結婚了。

事實上,現在這種現象非常多,很多的女方都會提出這種條件,試想一下,你作為兒媳婦就有這樣的想法,那麼人家又何嘗不想,一旦房子過戶給兒子兒媳婦頭上,要是兒媳婦不講理,會不會也趕父母出去呢?


女方的嫁妝這些,在我們的世俗中,一般看著是贈送,一般男方不會去計較的,反而是現在的女方,很多會變本加厲的要彩禮啥的。所以,男方辛辛苦苦積攢買下的房,如果女方以寫雙方名字為條件,可以說會百分之百的讓人感覺,你第一步就是個非常計較財產的人,這在離婚自由的當下,又有多少人不產生其他想法呢?

題主作為女方,既然願意出錢裝修房子和購買家用電器,而男方又表示不需要女方一分錢,那又何必堅持呢?如果你真的是喜歡男的人的話,為何不結婚後,將來把房子直接過戶給孩子頭上呢?


如果你出的錢也是房子一半的價值了,為何不將這錢用你的名字去按揭一套房子也可呢?其實,如果雙方不過分注重財產,又真心願意在一起的話,這些問題都是好解決的。


微風細雨話蒼涼


看完描述,有些被驚呆了!

男方家出全款買了房子,不要求女方家出裝修、家電錢,也不同意加女生的名字。如果堅持加名字,那就分手。多清奇的三觀!

又不是女生當場就要把房子據為己有,為什麼不能商量。


見多了談結婚談得涇渭分明,要求女方家出這出那的,猛然見到這種什麼都不要,但也明顯什麼都不想給的,有點被嚇到。


如上述所說,女生父母要求在房產證加上女兒的名字,只是求一個“話語權”,並不是想離婚後分走男方半套房子。


且不說現行的婚姻法女生並不能分走男生半套房子,誰家父母嫁女兒是為了盼著女兒離婚分走男方家財產的呢?

何況,女生父母願意出裝修家電錢,或者買車,可以說是誠意十足了。


反觀男方一家,看似大包大攬,財大氣粗到結婚不需要女生任何的付出。


其實,這是變相的不作為。兩個人組成一個家庭,對於彼此的安全感來自於何處?


自然是來自於對彼此的付出。

安全感不僅僅來源於承受方,更多的來源於施愛方。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備受寵愛的女生總沒有安全感,而釋放寵愛的男生,卻對那份感情信心十足。


描述裡的男方一家,不要女方家的付出,擺明了也是根本不承認女生這個人。

有句話說得好,“一切的不合適,都是因為不夠愛”。


迴歸到這個話題也是如此,女生說兩人感情很好,不知道這個“好”的標準是什麼?


所謂有情飽水暖,現實生活中雖然有些過於浪漫,但愛情確實應該是解決一切障礙的最大砝碼。


都說分手見人品,其實結婚也是一件特別考驗感情的事。


若是雙方沒有別的感情障礙,單單因為房子加不加名這麼一件事就要鬧到要分手的地步,有書君懷疑,兩人根本還沒有可以結婚的堅固感情基礎。

所以,分手反倒算是幸運的。婚姻最怕將就,奉勸各位好姑娘還是嫁給愛情。


當然,有其他的見解,也歡迎小夥伴來交流~


幸生


看到這個標題,忍不住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嘮叨兩句。

第一,女孩的要求有合理成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男方婚前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出資負責裝修,如果涉及離婚,裝修是有折舊的,而房子貶值可能性不大,所以女方必然面臨損失。如果女方出資購買車輛,即便婚前購買並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但是相對房產而言,車輛增值可能性不大,因此女方依然面臨損失。

第二,女方的要求存在不合理因素。據網絡信息,中國目前很多三四線城市的房價都已經均價過萬了,一套房子少則上百萬甚至過千萬。幾乎花費了一般工薪階層家庭的全部家底,雙方談戀愛時你儂我儂,結婚後一言不合就分道揚鑣的大有人在,到頭來父母辛苦攢下的這點家底一分為二,做兒子的不得不考慮其中的利害得失,這也是情理之中的。更何況,實踐中有很多人結婚之後不久便提出離婚,要知道離婚是婚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另外一方無法阻止。所以,面對女方提出的這種要求,男方的風險太大,不得不慎重處之。

第三,針對女方的這種情況,除了房子加名或者分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呢?俗話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是男女談婚論嫁與財產方面的進退有度並非不可調和的矛盾。本人認為可以在婚前協議上進行協商,從中尋找最為有利的切合點。既可以保全感情的溫度,也可以保護雙方的財產利益,可謂一舉兩得。

第四,實踐中涉及房產加名,大部分是男方購房,這跟傳統密不可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如果是男方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因存在共同還貸行為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女方可以基於還貸事實要求加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男性妥協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全款購房,雙方不需要共同還貸,大部分房款甚至全部購房款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方父母支付,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尷尬、男方父母會更為尷尬。聰明的女生不要過於急切,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否則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2018.6.26補充:

女方在房產證加名,一定可以分割房產麼?

答案:可以分割。

男方婚前全款購房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因此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將房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上添加女方名字,其行為的實質為贈與。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在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合同已經履行。不動產證完成加名手續,視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可撤銷。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然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受贈人顯然不公,而且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很多人提出的婚前財產的說法根本無法成立。

另外,產證證書在婚前加名或者婚後加名,沒有本質區別。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如下:

《物權法》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注意,適用該條款的前提很明確,必須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而且實踐中一般會進行贈與的公證程序。因此並不適用本題題主所稱的情況)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柳基偉律師


作為一個剛結婚幾年的男人,說幾句客觀的話,當初我老婆結婚前也提出這個要求,因為買房子是我爸媽付的全款,所以我拒絕了。

你說的情況跟我這個相似,不加你名字是合理的,男方家長在聽到女方要加名字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這女人是在為以後萬一要離婚作打算,人之常情。父母出資買房,做兒子的總不能太武逆長輩的意思。

女人在婚姻當中的地位如果需要靠一棟房子來支撐,那還是算了吧,這樣的男人不要也罷。如果你遇上了一個靠譜的男人,他能把你捧在手心,要那名字幹什麼?

不要還沒付出就想著回報,小兩口憑自己的本事買房才是王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