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最多需要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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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正產參加勞動,但往往因為某些原因,莫名被辭退,那麼面對這些情況,職工應該怎麼維權呢?

首先,勞動者需要掌握不同的離職情形。

第一,職工離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6)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仍需裁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2、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用人單位強制調整工作崗位,不提供原工作崗位的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你曾簽署過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東西,再以單位未給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會被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由被駁回。除非你持有被威脅簽訂該協議,或者在簽訂該協議後又多次要求廢除該協議,要求單位給繳納社保的證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3、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他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如用人單位不願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2)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同樣屬於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3)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二,職工離職,用人單位無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1)勞動者非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但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並非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就不受法律保護)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舉證責任仍然在單位。用人單位必須舉證證明單位規章制度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性,同時得證明勞動者有違反該規章制度的行為。而勞動者對單位規章制度的質證主要應集中在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經過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是否組織勞動者學習?是否對勞動者進行公示過?)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同終止。

(7)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合同終止。

(8)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願意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第三,用人單位如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最常見的情形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被公司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被辭退。強調:女職工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用人單位以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其次,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社平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準按社平工資的三倍支付,支付年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月平均工資不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就是工作幾年支付幾個月。

(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

注意:因為《勞動合同法》施行於2008年1月1日,所以對於施行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要按《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經濟補償辦法執行。當時的經濟補償辦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和《勞動合同法》的一致,只是無論是的平均工資是否是社平工資的三倍,都最多能領取十二月的經濟補償。例如:張三於1990年參加工作,2024年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張三的工資達不到社平工資的三倍。此例中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分兩個時間段。第一段:1990年-2007年,張三共工作17年,但按照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張三12年的經濟補償。第二段:2008年至2024年,因為張三的平均工資達不到社平工資的三倍,所以張三獲得經濟補償的年限並不受十二年的限制,既用人單位應支付張三16年的經濟補償。所以張三共計可以獲得2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牽涉待九幾年大批企業改制,很多集體企業轉變成私人企業,公司從性質、名稱到法定代表人均發生了變化,雖然職工從改制前到改制後均在該企業上班,但是實際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職工若想主張改制前的經濟補償,存在舉證困難的情形。)

勞動者若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知曉以上各項法律規定的同時,必須掌握一定的證據蒐集能力。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記錄、工資流水、工作微信、工作郵件、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每一項都有可能是你成功維權的堅實後盾。都畢竟法律看的證據。

另外有關維權途徑,可以至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也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都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事業單位。目前,仲裁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人民法院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也只有10塊錢。據數據統計,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勝訴的比例是大大高於用人單位的勝訴比例的。雖然維權道路可能較長,過程也比較踐行,但希望每一個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人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認為只是幾千塊不值當這麼麻煩,因為只有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了,不斷用法律和企業的違法行為做鬥爭,才能讓企業在代價中汲取教訓,從而改善自己的用工行為,進而為所有勞動者提供更為公平的、合理的、合法的工作環境,減少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現象的發生。

學無止境,衷心希望每一個勞動者都可以學習一定的勞動法律法規,從而避免自己在權利受到侵害之時不知維權、不會維權的窘境。而且,這些知識並不難掌握,畢竟請律師是需要花錢的。你自己掌握了這些東西,至少可以省去請律師的費用吧。

希望我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人,有問題可以留言諮詢。小編會盡自己可能幫你解答勞動爭議相關的問題。


勞動維權小百科


我們平時接觸最多的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方式:1、主動辭職;2、被辭退。既然談到經濟補償的問題,主動辭職就不在今天的討論範圍內,我們只討論被辭退的情況。

在這方面,我們是有法可依的,比如《勞動法》,其中就明文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幾個月是怎麼算出來的

雖然大多數法律條文都不太好理解,但這條還算是好理解吧?所以不做過多解釋。

不過有人可能會有疑問,不是都在說N+1麼?啥意思呀?

咱這裡稍解釋一下,所謂的N,也就是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具體該怎麼計算,剛才的《勞動法》第47條裡都解釋了,N+1就是在工作年限的基礎上再加一個月。比如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整三年,那N就等於3,N+1就是3+1=4,賠償4個月工資。

其實所謂N+1或者N+2之類的,都是現在大多數公司的常用方法,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如果公司不給你N+1也是合法的,給了當然更好。現在一般公司都是N+1,外企可能會更多,比如還有N+3或N+6的,這就看企業管理者怎麼做了。

這個規定是目前大多數公司都在遵守的。但其實《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部分內容可能很多人都沒關注到: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啥意思呢?每年各地方政府都會公佈一個職工平均工資的數字,比如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社局和市統計局發佈了“關於公佈2014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透露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77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463元。2017年1月6日公佈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038元,比上年增長9.64%,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

如果你在北京工作,且工資高於7086元x3=21258元,比如你一個月的工資是2.5萬,或者3萬,那公司可以按21258元的標準賠償你,高出的部分公司可以不賠。並且最多賠償12個月,即使你在公司工作了13年,那也賠12個月。當然,這是個理論說法,如果你真在一個公司連續工作13年,那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有另外的賠償標準,這個咱們一會兒細說。

二、經濟補償標準是怎麼算出來的

剛才我們在計算補償幾個月的時候提到一個N+1的說法,這裡有一個問題,比如公司向我們支付5個月的賠償,那這每個月應該是多少錢呢?和我們平時每個月工資一樣麼?顯然不是。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個補充說明: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吧,這樣更明確一些:

比如公司是在6月1日給你發的辭退通知書,在此之前你每個月的稅前工資是1萬,扣完五險一金等還剩7000元,去年年底的時候發了1.2萬年終獎,平時表現還可以,部門領導累計給你申請了5000元獎金。

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我們來算一下平均工資,正確情況下應該是:

(1萬x12+1.2萬+5000)/12個月=11416.67元

這裡要注意兩個地方:(1)月工資是計算稅前工資,是在扣除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之前的金額,並不是你每個月拿到手的金額,那是稅後工資;(2)12個月之內的所有收入都一併計算,包括各種獎金,反正在公司之內的所有收入都算,加到一起然後除以12個月。

這樣每個月是多少錢就算出來了,結合本文的第一大點,就可以算出來要賠償多少錢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以上兩種情況是針對普通員工的,還有一些特殊情況,賠償標準會有所變化,比如在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賠償標準就不一樣。

我們在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合同期限,比如從2017年1月23日到2019年1月22日,這是兩年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年、三年、五年不等,不同公司規定不同,相同公司不同崗位的做法也不同。勞動合同對應的是試用期,比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兩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可以在6個月內,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比如籤個五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能超過6個月。這個大家瞭解一下就行,不是本文重點。

新勞動法規定,以下情況,公司必須與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們最常能碰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都是第(4)種。企業為了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儘可能拖的長一些,通俗的做法就是在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把合同期限延長。比如在新勞動法出臺之前,一般勞動合同都是一年,每年籤一次。新勞動法出臺以後,勞動合同都改成兩年或三年一簽了。

很多人以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不能辭退我了,包括很多企業也是這麼認為的,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不能辭退,只是辭退的成本會高一些。

本文前兩點所說的賠償標準都是普通情況下,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勞動法》裡也有一條明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看到,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企業想單方面解除,支付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的賠償金即可。

四、其他特殊情況的賠償問題

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勞動法》規定企業不能解決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看到很多企業在員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我們可以不同意,企業必須繼續聘請我們。但實際生活中,如果一個企業真想辭退你,他會想盡其他辦法,讓你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可辭退條件,比如分配一些你不能勝任的工作。所以在女員工懷孕期間將其辭退的公司也有,而且也會成功辭退,無非是雙方坐在一起談判,多賠些錢而已。

如果公司處理的特別不好,比如無故辭退你還不給賠償,那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當然,如果是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是一分錢賠償也拿不到的。


坤鵬論


雖然法律規定最長能拿到上年個人月平均工資的12倍,但我用事實告訴你,很多時候處於弱者的勞動者是一分都拿不到!!

2016年5月30日,小李和他的其餘12個同事與他們所供職的公司廈門中智和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下面簡稱“中智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本著對老闆的信任,協議中寫明瞭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付清經濟補償金。可是,注意了,問題來了,到期老闆並未付一毛錢,在此期間,老闆更是將公司原有的固定資產轉移給了別人,後經區勞動局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協議2016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很快日子到了,小李跟他同事們還是一毛沒收到。好吧,那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吧,一查,公司賬戶上一毛錢沒有,公司法人也已經變更,更讓人心寒的是,法官告訴他們,像這種案子要不要很正常,他們經手了太多了,公司沒有可執行的財產,當事人也不能起訴股東本人和法人代表,就因為他是有限公司,股東和法人所要付的責任也是有限的。就成了,你明明知道老闆有錢,可是公司沒錢,你也只能看著!

最近聽說,小李跟他同事準備去廈門市政府上訪,去老闆另外的公司拉橫幅,發傳單,打著要不到錢也要讓別的勞動者知道這個鄭老闆的為人的目的幫他做做宣傳!

期望法律能夠保護到弱者吧!唉!!打工難啊!!


sikyyun1


現在很多國有企業招工時明明是該企業正兒八經的工種需要工種用人,它非要利用勞務派遣這種不倫不類的政策與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可以隨便開除你,並且可以同工不同酬,你拿它沒辦法,政府也裝聾作啞。而它們國企內部吃空餉的,拿工資不上班的,還有2到3年就要退休,然而企業用幾十萬錢買斷他工齡工資。並替他把社保交到退休。這種現象在國企業的比比皆是。也從來沒人管。只要與國企領導搞好關係即可,就像該國企是領導自己開的一樣。這個社會完了。


健將5


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屆滿時,不在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給於補償金,補償的數額是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每工作年限滿一年,發給補償金一個月,(如果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補償金。

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無故單方面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賠償金。


夏天的榕樹是我


解除勞動關係一,是否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二,是否參社保(含失業金),三,是否單位提出解除(個人辭職無效),四,是否個人有補充協議,五,女滿50,男滿60不主張,六,賠償金額滿一年,一個月的上年度平均月工資,半年半個月,失業金領取單位解除,為一年領二個月的底工資,各情況不同,各實際情況不同,關鍵在於事實勞動確認,各補償才能計祘!


手機用戶5762323797


勞動法在中國只有文字,下到企業和地方就是個當日報子一點用都沒有,我是遼寧省撫順礦業的一名煤礦職工從事煤礦井下工作二十多牛,我們是省企現在是省國資委管,單位就給我一萬元就88了和企業……


下崗苦


根據你辭職前的月收入,有兩種計算補償總數,

一,你的月收入高於當地平均水平三倍的,賠償最高上限12個月+1。

二,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一年一個月,加通知期,如工作有20年,被解除合同後,按20+1即21個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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