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那些看上去很像的“犯錯”,為何罪名不同?

以案释法|那些看上去很像的“犯错”,为何罪名不同?

生活中,總有人因一些小事而起衝突,進而引發口角並動手,結果卻因為一時衝動釀下大錯。在這些衝動行為導致的犯罪後果中,很多看似相似的行為,因具體情節不同,導致的法律後果也不同,如有人屬於故意犯罪,有人屬於過失犯罪。受常州晚報的邀請,常州市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江蘇聖典(常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邢輝選取了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三個小糾紛引發的致人死亡事件,對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以案释法|那些看上去很像的“犯错”,为何罪名不同?

案例一:男子討債過程中失手將債務人打死

法院判決: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3年6個月

男子陳某和許某合夥做外貿生意。2013年時,兩人跟男子朱某約定合作一筆外賣訂單加工業務,朱某預先收取定金36萬元。但朱某收了定金後一直未能為陳某和許某承接到加工業務,那36萬元定金也沒有退還。當年9月,朱某向陳某和許某承諾,36萬元定金在1年內退還。但1年後,朱某仍未還錢。陳某和許某多次向朱某催要未果。2015年2月的一天,陳某、許某在大街上碰到朱某。兩人氣憤不過,陳某一拳打在朱某頭部,許某將朱某兩手別在背後,兩人拽著朱某過馬路。途中,朱某說自己實在沒錢還。陳某又在朱某頭部打了一拳。朱某被兩人拖著沒走出多遠,突然臉色發白、口吐白沫,雙腿一軟,人就倒在路邊。陳某、許某見狀,立即對朱某進行搶救,並將其送到附近一家醫院進行搶救。但最終,朱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朱某是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發作死亡,爭吵、外傷、情緒激動等因素均可作為冠心病發作致死的誘發因素。經南京正泓司法鑑定所鑑定,朱某頭部外傷(皮下出血)是冠心病發作的誘發因素之一,在朱某死亡中的參與度為25%左右。事發後,陳某、許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起訴。但陳某和許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兩人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以案释法|那些看上去很像的“犯错”,为何罪名不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考慮到兩被告有自首、悔罪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各種因素。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許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以案释法|那些看上去很像的“犯错”,为何罪名不同?

案例二:男子與別人發生衝突時對方突然死亡

法院判決: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10個月

2016年7月的一天上午,男子謝某去我市一小區辦事。因沒有空餘停車位,謝某將車子隨意一停就走了。謝某的車子正好堵住了該小區居民萬某的汽車。萬某急著去上班,就打電話喊挪車。謝某來挪車時,兩人起了口角,隨後又升級為肢體衝突,衝突中,萬某被推倒在地。萬某倒地後,謝某又騎到萬某身上。在此過程中,萬某突然不動了。謝某探了探萬某的鼻息,發現氣息微弱,於是急著給對方做心肺復甦。後萬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身亡。經鑑定,萬某符合外傷、劇烈運動、情緒激動等因素引起心臟負荷劇增,超過其病變心臟的代償、耐受能力致急性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腹後膜血腫、腸繫膜損傷等在死亡進程中起輔助作用。案發後,謝某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謝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諒解。

以案释法|那些看上去很像的“犯错”,为何罪名不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謝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考慮謝某有自首、悔罪及主動賠償死者家屬並取得諒解等行為。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案例三:男子把情敵追得掉進河裡溺水身亡

法院判決: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1年

男子羅某有個女朋友肖某,兩人在交往期間,肖某與另一男子鄭某也進行交往。後來,肖某提出要與鄭某分手,但鄭某不同意,經常糾纏騷擾肖某。一天早上7點多,羅某與肖某一起去超市,羅某突然看到鄭某在他們不遠處跟著。鄭某看到羅某發現自己後就轉身逃跑。羅某想上前警告鄭某不要再騷擾他女友。但鄭某轉身就跑了,羅某未能追上。1個多小時後,羅某騎車帶著肖某上街買菜。因擔心被鄭某報復毆打,羅某事先從住處拿了一段長約50釐米的木棍放在電動車踏板上,並電話通知朋友裴某前來助威。當羅某開車經過一住宅小區附近時,再次遇到了鄭某。看到羅某後,鄭某再次跑開。羅某立即騎車追趕。鄭某跑進一處已經拆遷的房子內就不見了。羅某拿著木棍下車和及時趕來的裴某一起搜尋鄭某。在搜尋過程中,羅某看到鄭某掉入了新村邊上的一條河裡,未做任何處理就和裴某一起離開了。10多分鐘後,附近村民發現有人在河中掙扎,疑似溺水,立即報了警。民警趕到現場後將鄭某打撈上岸,發現其已死亡。後經法醫鑑定,鄭某符合溺水死亡。當天中午,羅某聽說那條河內有人淹死後,自感不妙,主動向當地警方投案。事後,羅某賠償鄭某家屬7萬元,取得了諒解書。

以案释法|那些看上去很像的“犯错”,为何罪名不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羅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其自首、自願認罪及獲取被害人家屬諒解等行為,法院最終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

以案释法|那些看上去很像的“犯错”,为何罪名不同?

律師說法:案情雖有相似處,法律後果大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顧名思義,是被告人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後果。生活中,過失致死亡的事件很多,最常見的有開車時不慎把人撞死、車間裡工人操作不慎,引發事故導致工友或他人身亡等。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刑法》規定,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案例1中,兩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債務糾紛,在找到被害人後,陳某先擊打被害人頭部,而許某則上前控制被害人。期間,陳某再次擊打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冠心病發作而死亡。雖兩被告提出,自己是失手打死人,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從兩人行為的主觀動機看,兩人具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雖然兩人的傷害行為僅僅佔到被害人死亡原因的25%,但客觀上確實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後果,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與案例1相比,案例2中被告人謝某也有毆打被害人的行為,但從行為動機上看,謝某因停車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糾紛,雙方只是偶發因素髮生撕扯。謝某僅實施了一般的毆打行為,並非故意傷害的毆打。因此,謝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屬於過失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在法理上,過失犯罪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

根據案情顯示,案例2中的被告人謝某本應預見到危害後果,但因其疏忽未能預見,因此,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案例3中的被告人羅某已經預見到危害後果,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司法實踐中,過於自信的過失容易跟間接故意相混淆。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的後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心態是“明知”有後果,但“放任”後果發生。而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該結果的發生。換言之,危害結果的出現是違背行為人意志的。如案例3中,羅某的目的只是為了教訓一下鄭某,讓其不要再騷擾自己的女友,當其看到鄭某落水時,可能已經預見到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而離開,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