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認清責任,別因掛靠承擔法律後果

工程掛靠意思是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工程掛靠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認清責任,別因掛靠承擔法律後果

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因掛靠產生的法律後果,掛靠當事人依法應當對法律後果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1、掛靠經營關係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於建設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於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應確認為無效。

5、以被掛靠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於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相關知識:

工程掛靠的法律特徵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

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也只是以企業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被掛靠的企業收取“管理費”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

4、以“合法”的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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