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大家知道,清末自鴉片戰爭之後,中國跟世界列強簽了一大堆的條約,每一個條約都在割自己的肉補償外國人,盡是不平等條約。哪有沒有一個平等條約,甚至是對中國有利的條約呢?

有的,這個條約就是《中日修好條規》

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這是一個什麼條約呢?

這個條約還是日本人主動找上門來籤的。

1870年,日本外務大臣柳原前光來到中國,要求跟中國簽約,因為沒有和約,兩國之間的往來不太方便。

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清政府本來是不願意籤的。因為這些年簽了一大堆的不平等條約,一聽到條約就腦殼疼,就說中日嘛,兩個鄰居,只要相互之間坦誠那就好了,幹嘛要籤個約呢,好麻煩。不要,不要了。結果嘴上說不要,身體卻很誠實,因為曾國藩跟李鴻章支持籤,尤其是李鴻章。這是為什麼呢?

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這跟李鴻章的想法有關係,李鴻章有個想法就是中日同盟,共同對抗西方的侵略,畢竟那時候日本也是被欺負的對象。

於是,大家就開始討論這個條約。

日本人先提供了一個方案,李鴻章一看,不對勁,跟以前口頭說的完全不一樣,現在提供的條款基本是抄中國跟西方列強籤的不平等條約,而且是擇優使用。對自己有好處的,日本全抄過來了。

這大概是日本耍了一個小聰明,以為中國人不識字,想白白得到西方人在中國的特權。

李鴻章很生氣,馬上指出這是偷雞行為,這樣搞,沒法談。

日本人一看,這要談崩啊,回去要切腹的,於是就提出,讓中方提一個條款。

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李鴻章就拿了一個條款出來。其實那時候的中國也沒有什麼籤和約的經驗,有的只有教訓,全是給人家送東西,沒想著從別人家裡怎麼拿東西。所以拿出的這個草案,條款也是抄的不平等條約,但有一條,不是單方面的不平等,而是雙方面的不平等。比如大家都互設口岸,軍艦互相靠岸,互有治外法權,等於簽了一個互相出賣主權的條約。

簽約的時候,日本也鬧了小情緒,主要在摳字眼上,中國把這個條約稱為《中日修好條約》,但中國這個字眼其實略帶一點自我驕傲態,認為是世界之中,其他是邊疆蠻服,所以日本人一向不叫中國為中國,而稱大清國。最後大家協議,中國就叫《中日修好條約》,日本就叫《日清修好條約》,中國版本,都用中國,日本版本,都用清國。

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簽好之後,李鴻章在裡面玩了一個小花招,第二條是這樣的: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

這一條其實有點結盟的意思,要互相關切、彼此相助。

這是李鴻章的想法,有點單純有點一廂情願。日本人並不想跟中國結盟。

還有一些小細節,比如雙方不得在對方國土帶兵器,但日本武士是有佩刀習慣的。

此外,還有互相開放治外法權,日本人後來也琢磨不對,要求更改。

對這些更改要求,李鴻章是一概否決,並嘲笑日本人是寒盟,背信棄義之舉。

所以這個條約是完全按中國提出的版本定的,日本的小要求一個也沒滿足。因為這,來簽約的日方代表伊達宗城回國後就下崗了。

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好了,說到這裡,大家也知道這是一個奇葩條約,雙方互不平等。那是不是就抵消了,變成了平等呢?

其實不是的,因為這種互不平等的條約關鍵是看國力的。比如現在中國跟美國簽約,相互開放各領域,比如軍艦相互自由靠岸,那是不是就平等呢?

當然不是,操作起來必定是中國吃虧,因為中國的海軍力量不如美國,船隻不如美國,要去美國西海岸靠個岸,那得多麻煩?人家美國要靠,一大堆軍艦就靠到中國沿岸了。

再看當時中日力量對比,其實甲午戰爭之前,中日的力量對比是中國強,日本弱。尤其是當時,中國國內有曾國藩李鴻章這些名臣,清朝處在中興的一個階段,氣勢不錯。

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反觀日本,還沒強大起來。

所以這一階段,中國比日本強,反映到條約上,就是條約裡的東西,中國在日本拿到了,日本卻不容易在中國取得。

比如治外法權,簽了以後,中國馬上在日本設了領事館,而且配置齊全,有刑名師爺,有巡捕。

領事館有這兩種配置,可見是一個欺負人的設置,就是專門處理中國人在日本的犯罪。

中國人在日本犯了罪,日本沒權審,要交給中國領事館審。有時候,中國領事館還直接抓相關的日本人。

清末,中國簽定的唯一對自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在外國極為風光

在1879年,兩個日本人跟華人發生爭執,領事館的領事劉壽鏗直接把日本人也抓走了。這在日本看來,應該也算喪權辱國了吧。中國領事館還動不動就傳喚跟中國人相關案件中的日本人。

當時的日本政府,連搜查中國在日僑民的資格都沒有,而且就算抓住了,就算對方犯了罪,而且是在日本犯的罪,那也要引渡回中國。

有一段時間,中國人在日本比西洋人還牛氣。1880年,日本打擊嫖娼,規定日本人可以搜查有賣春嫌疑的外國人。各國都表示同意,就是中國不接受,因為只有中國人才能查中國人。

到後面牛習慣,中國駐日領事往往把權利擴大。

而這些東西,一來日本沒有實力在中國展開,二來,日本也沒有心理上的優越感,無法在中國如此辦理,所以成了單方面的治外法權。這個條約也就成了對中國有利的不平等條約。

當然,最終還是實力說話,到了甲午戰爭一失敗,日本馬上要求更換上《馬關條約》,將這個《中日修好條約》給廢除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