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快遞”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

央視新聞客戶端11月11日消息,雙十一來了,你的快遞收到了嗎?如今,我們的日常生活已經越來越離不開快遞了,數據顯示,2018年上半年,全國快遞業務量完成220.8億件,同比增長27.5%;快遞業務收入完成2745億元,同比增長25.8%。快遞在給我們的經濟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快遞丟失損毀、個人信息洩露、快遞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快遞員人身損害、快遞運毒等諸多社會及法律問題。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為例,2014年受理的涉快遞案件共477件,自2015年起此類案件激增至993件,2016年收案1236件,2017年微縮至913件。此類案件收案的大幅上升與快遞行業飛速發展、客戶需求激增息息相關。關於快遞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我們關注?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法官結合具體案例對與“快遞”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我的快遞丟了,如何賠償?

暢先生經營一家手機店,其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客戶郵寄交付手機。在快遞顯示簽收後,卻遭到客戶投訴反映未收到快遞。經證實,快遞公司將郵件遺失,隨後暢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手機價款15000元;石女士也遭遇了丟件事件,朋友郵寄給她的“蘋果7”手機在未簽收的情況下顯示已經簽收,幾經查找無果。

據統計,2017年朝陽法院受理的諸如此類涉及快遞丟失、損毀的案件共298件,涉及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幾類案由。那麼,法律對於這一問題是如何規定的呢?

法律規定:

客戶選擇快遞公司郵寄貨物,實際上與快遞公司簽訂了貨運服務合同,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快遞公司應當履行安全送達貨物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當出現快遞物品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時,除了法定的免責情形之外,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又該如何確定呢?《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我們在填寫快遞單時,通常默認已經與快遞公司簽訂了《國內快遞服務協議》,其中有保價條款,約定了保價賠償數額及未保價賠償標準,通常保價商品賠償的原則為保價價值範圍內進行賠償,未保價商品則為快遞費的五倍至八倍為限。由此可見,選擇保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寄件人的損失。前述案件經法院審理查明,暢先生因未保價,在七倍運費限額內賠償其損失,暢先生最終獲賠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郵寄快遞時,花費30元進行保價,保價價值為6000元。因這一行為,最終石女士獲賠保價價值6000元。

法官提示:

我國2018年頒佈的《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快遞包裹必須由收件人當面驗收,放置代收點應提前徵得收件人同意。當前快遞收發方式越發多樣,代收點、無人收遞設備等都存在丟件的風險,消費者對代收快遞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以減少、避免快遞包裹丟失以及後續的不必要糾紛。《快遞暫行條例》也確認了快遞保價業務的合法地位。快遞公司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因保價條款為快遞公司提供的減輕其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為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因此,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保價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此,被認定為無效條款的保價條款,在司法判例中常以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在這裡提醒各位消費者,郵寄快遞時,用戶可以根據郵寄物品的價值決定是否進行保價。一旦發生爭議,保價物品的賠償數額可為司法審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據。

二、收發快遞,如何避免我的個人信息洩露?

張女士最近被一些貸款短信、售樓電話叨擾得不勝其煩,詐騙短信也是無孔不入,讓人防不勝防,我們的個人信息到底通過什麼途徑洩露出去的呢?朝陽法院在審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時發現,某快遞公司的收派員和倉庫管理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從快遞單中嗅出商機,將大量快遞單以直接出售或拍照的方式出售給他人,共計獲利9.08萬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看似不起眼的快遞單,上面記載的收件人、寄件人姓名、聯繫方式、地址等卻已經被不法分子瞄準,並通過銷售大量快遞單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據統計,朝陽法院2016年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1件,2017年增至6件,其中就有1件因快遞單洩露個人信息的案件。從統計結果看,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在快遞信息之外,還包括互聯網公司、酒店、外賣等,多為掌握個人信息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將個人信息出售獲利。

法律規定:

為應對快遞信息洩露這一問題,《快遞暫行條例》專門設置快遞安全一章,其中第34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護用戶信息,不得出售、洩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根據我國《刑法》第253條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購買和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規定。

法官提示:

在快遞業實行實名制之後,快遞用戶的信息含金量陡然增加,這直接導致買賣快遞信息這一黑色產業逐漸壯大。作為消費者,在填寫收件地址時,可儘量避免填寫較為明確的家庭地址,如有快遞代收點,可填寫代收點地址,同時在丟棄快遞包裝時,應將個人信息進行塗抹,以此減少個人信息的外洩,維護自身安全。作為經營快遞的企業,應提高對用戶信息安全的重視程度,加強內部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建立合法獲取、使用、保管信息機制,杜絕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洩露個人信息的發生,同時探索快遞單創新保密方式,如採用“私密面單”的形式,將快遞單上的姓名、電話等信息進行隱匿處理、建立電子數據管理、定期銷燬快遞運單等制度,從源頭上斬斷販賣個人信息利益鏈條,運用技術手段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三、與快遞派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我該向誰索賠?

甲快遞公司快遞員孔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上標記甲快遞公司字樣)與行人李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傷,經交通部門認定孔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甲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甲快遞公司以其未與孔某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2015年起,隨著外賣送餐及快遞行業的蓬勃發展,外賣員、快遞員在派送中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呈直線上升趨勢。目前,絕大多數派送由快遞員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電動三輪車進行,此類車輛安全指數較低,且通常無牌照亦未投保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易受傷,對方行人或車輛無法通過保險理賠,因此此類案件多數訴至法院。前述案件經審理法院認定,孔某系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用人單位甲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最終判令由甲公司賠償李某各項費用。

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快遞員工作環境的特殊性是快遞車輛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那麼快遞員在派送快遞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 “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通常是案件爭議焦點所在。由於快遞員流動性大、部分快遞公司管理不規範等原因,實踐中經常發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是統一車輛標識、統一工裝等對外標示均構成快遞員屬於快遞公司職員的普遍共識,可以據此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快遞公司應對快遞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

對快遞經營者及從業人員而言,首先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快遞員駕駛車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對快遞員違反交通法規導致的事故賠償對外積極賠償,對內設立罰則;其次,快遞公司可考慮為車輛投保保險,如發生事故通過保險理賠即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第三,快遞公司應規範經營,與快遞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因執行公務發生事故的,承擔用人單位之責任。對交通事故中的相對方而言,可通過辨識車輛標識、快遞人員著裝等情況,初步確定對方侵權主體,為維權做好準備。

(原題為《關於“快遞”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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