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撿了錢包要保管 毀損滅失應擔責

“撿”了別人的包,致包內物品“丟失”,撿包的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日前,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告訴大家,拾得人在遺失物返還權利人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以案釋法」撿了錢包要保管 毀損滅失應擔責

原告訴請

原告陳某訴稱,2017年10月19日9時,他在天津市天河城購物中心地下一層公共走廊處的按摩椅上休息。在起身離開後,誤將隨身攜帶的Gucci牌黑色手包及其內所含全部物品遺忘在按摩椅上。他起身離開按摩椅三、四米時,被告劉榮(化名)發現了按摩椅上他遺忘的手包,並隨後坐在按摩椅上,將手包置於其身後,在幾分鐘後攜帶他的手包離開商場。他發現手包被遺忘在商場後,迅速回到了商場,由於未能在按摩椅上找到手包,立即撥打兩部手機號碼,均顯示關機狀態,其隨即撥打報警電話。民警到達現場後,對案件展開調查,在天河城購物中心工作人員的幫助下調取了監控錄像,並通過查詢商場會員信息記錄獲取了被告的聯繫方式。在民警對被告的調查中,被告承認取走手包的事實,但拒絕向原告返還手包及手包內所有財產。根據相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手包及手包內所有財產,如被告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

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Gucci牌黑色手包一個、Iphone6手機一部、Iphone4s一部、AIM牌黑色錢包一個、豐田汽車鑰匙一把、駕駛證一本、身份證一張、信用卡三張、現金2000元,或賠償以上全部物品的相應價值(以上總價值為10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案釋法」撿了錢包要保管 毀損滅失應擔責

被告答辯

被告劉榮辯稱,她當時確實在天河城負一層撿到一個包,因為當時沒有考慮好將這個包給交給誰,想先打開看一下包裡有什麼。發現包裡面只有一些名片、卡片、優惠券以及車鑰匙、駕駛證等不值錢的東西,並沒有原告所述的物品。因怕會被敲詐、勒索,當時正好走到河邊,就將撿到的包扔到河邊的花池裡。之後失主找到警方,警方找到被告之後,被告也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認定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於被告劉榮於2017年10月19日在本市天河城購物中心地下一層拾到原告陳某遺失的黑色手包的事實,雙方沒有爭議,法院予以確認。對於有爭議的事實,即原告遺失的手包內有何物品以及遺失物品的價值,法院認定如下:原告主張其手包系黑色Gucci(價值5200 元,香港購買,無發票),手包內有Iphone6手機一部、Iphone4s手機一部、AIM牌黑色錢包一個、豐田汽車鑰匙一把、駕駛證一本、身份證一張、信用卡三張、現金2000元,其提交證據如下:1、原告於2017年10月19日在天河城購買商品付款的視頻五段(來源:天河城某飯店和負一層的某店內的監控錄像),證明原告手包丟失前裡面有手機、現金、銀行卡等物品;2.購買手機的票據兩張,證明遺失手機的價格。另,經原告申請,法官至天河城購物中心調取了原告丟失手包的監控視頻。被告對法院調取的證據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視頻,認為不能證明原告的購物時間和購物地點,並表示其撿到手包時包內沒有上述物品,故認為原告提交的購買手機票據沒有意義。

認證意見

對於法院調取的證據,雙方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對於原告提交的證據,上述視頻中標註的錄製時間與事發時間相符,且該組視頻中原告所穿衣著與法院調取的視頻中所穿衣著一致,故法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確認系事發當天在天河城購物中心的視頻錄像,被告對此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供任何反駁證據,法院不予採納;根據其中兩段原告的付款視頻顯示,原告手持的黑色手包內有錢包一個、人民幣若干以及其他物品;關於手包內是否有手機,根據付款視頻顯示,原告將錢包放回手包時有手機影像,但不清晰,不能確定手機個數及手機品牌;對於原告提交的購機票據,雖非正式發票,但其上列明瞭購買時間、客戶姓名、商品型號、購買價格,且購買人簽字處為原告本人,故法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該份證據能夠證實原告於2013年10月20日以2100元價格購買Iphone4s手機、於2014年11月11日以5200元價格購買Iphone6手機的事實,但不能確定該兩部手機在上述遺失手包內。

根據上述證據,結合被告自認,法院確認原告遺失的黑色手包內有錢包一個、人民幣若干(數額無法認定)、手機(個數及品牌無法確定)、銀行卡若干、車鑰匙、駕駛證等物品。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遺失物。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返還權利人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拾得原告遺失的手包後,原告作為權利人有權向被告追回。根據法院調取的視頻顯示,被告在拾得手包後從時間上有條件返還原告,但並未及時返還,亦未送交公安機關、商場服務檯等有關部門,而是將手包帶出天河城購物中心。被告雖自述因怕被敲詐而將手包丟掉,但因其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

因被告的上述行為致使其在客觀上已無法返還原告遺失的手包,故其應當折價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鑑於原告不能充分證實其主張的遺失物品的價值為10000元,法院根據現能確定的原告遺失的物品,酌情認定損失數額為3500元。

法律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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