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公文#重慶市進一步加強違法建築整治工作

渝府發〔2016〕1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加強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和《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現就進一步加強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切實推進全市違法建築整治工作

市政府令第282號文件施行以來,我市違法建築整治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特別是主城區新增違法建築得到有效遏制,存量違法建築不斷消減。但主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違法建築整治工作還存在缺乏統一調度安排、工作體制不健全、機制不完善、職責不明確等問題,整治效果參差不齊。因此,有必要將主城區違法建築整治體制機制和經驗向其他區縣(自治縣)推廣,形成全市統一指揮、協調配合、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工作格局。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將實際行動統一到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紮實有效開展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推動市政府令第282號文件全面深入施行並取得更大成效。

二、強化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建立健全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機制

各區縣(自治縣)要從區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三個層面進一步強化對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建立健全整治工作機制,上下聯動,形成違法建築整治工作合力。

(一)建立健全區縣(自治縣)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機制。各區縣(自治縣)要進一步強化對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沒有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指揮部的區縣(自治縣)應成立由區縣(自治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任指揮長的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縣指揮部),已成立的區縣指揮部要進一步增強力量,完善機制,提升效能。區縣指揮部要在市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指揮、調度本行政區域的違法建築整治工作。

區縣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指揮辦)要配備專職負責人主抓違法建築整治工作,並從綜合執法、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抽調專人集中辦公,切實保障區縣指揮辦實體化運轉。區縣指揮辦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違法建築整治工作計劃,安排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整治工作,對鄉鎮(街道)整治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在建違法建築的消除和存量違法建築成片集中整治工作。區縣指揮辦應設立統一的違法建築舉報受理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二)落實鄉鎮(街道)、村(社區)違法建築整治工作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落實機構和工作人員,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對違法建築的巡查等工作;協助綜合執法、規劃、國土等執法部門開展違法建築的認定查處工作;對在建違法建築及時予以制止和拆除;對存量違法建築制定五年整治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區縣(自治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要建立基層巡查網絡,負責本區域內違法建築的巡查、發現、勸阻、報告工作,並配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違法建築整治相關工作。

三、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違法建築整治工作全面開展

各區縣(自治縣)要立足長效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舉措,確保市政府令第282號文件的全面貫徹實施和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的全面開展。

(一)建立年初有任務安排、過程有督促檢查、年終有統一考核的工作機制。市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辦)要統籌全市五年整治計劃,制定全市年度實施計劃;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向各區縣(自治縣)下達整治任務,對區縣(自治縣)整治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各區縣(自治縣)對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對村(社區)也要建立相應的計劃任務制定、安排、考核制度,層層分解落實任務,確保在建違法建築得到有效遏制、存量違法建築逐年遞減。

區縣指揮辦應加大對鄉鎮(街道)整治工作的日常檢查,對工作不力的鄉鎮(街道)進行督查督辦,並將違法建築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終考核。各鄉鎮(街道)要將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履職情況納入考核範疇,與經費劃撥、評優評先等掛鉤。

(二)建立在建違法建築快速發現處置機制。各區縣(自治縣)要通過健全基層巡查網絡、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採用無人機航拍等新技術加大對在建違法建築的快速發現力度。物業服務企業要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開展日常巡查,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城區範圍開展日常巡查,村民委員會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地區開展日常巡查;巡查中應建立巡查日誌,做好巡查記錄,對發現的在建違法建築及時勸阻並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指揮辦報告。

發現在建違法建築後,區縣指揮辦應及時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員到現場進行快速核查認定,並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力量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消除。

(三)建立存量違法建築集中成片整治機制。主城區以外各區縣(自治縣)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存量違法建築開展全面調查清理,摸清存量違法建築底數,制定城市建成區違法建築五年整治計劃。主城各區在已完成調查清理的基礎上,要加強存量違法建築數量動態管理,並對城市建成區違法建築五年整治計劃進行修訂完善。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五年整治計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原則上以居住小區、村(社區)片區為基本單元進行制定。

區縣指揮辦要加強對集中成片整治工作的面上統籌,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下達的年度整治任務,制定按月、按季度推進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對重點難點區域,區縣指揮辦要協調有關單位,集中優勢力量開展集中成片整治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綜合執法、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公證等部門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通過集中開展入戶調查、同步測量、統一公示、集中約談和文書核發等工作,對存量違法建築實施集中成片整治。要切實做好違法建築拆除後的環境整治工作,進一步凸顯整治效果。要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已經整治完畢的居住小區、村(社區)片區,交由所在地鄉鎮(街道)納入日常監管並鞏固整治成果。

(四)建立臺賬管理和信息通報制度。各區縣(自治縣)要對在建違法建築和存量違法建築建立區縣、鄉鎮(街道)兩級工作臺賬。在建違法建築工作臺賬要求按日更新逐級上報至市指揮辦,實現對在建違法建築案件從發現、制止到消除全過程跟蹤管理;存量違法建築工作臺賬要對存量違法建築分小區分戶進行臺賬登記,按處置程序進行取證、公告、處罰、執行全過程跟蹤並及時更新,按月逐級上報至市指揮辦。市指揮辦、區縣指揮辦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臺賬進行抽查,並依據臺賬對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整治工作開展情況按月進行通報。

(五)建立掛牌督辦制度。市指揮辦要督促各區縣(自治縣)加大違法建築查處力度,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建築案件進行掛牌督辦,明確辦結時限和要求,並將掛牌督辦案件的整治情況作為對各區縣(自治縣)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區縣指揮辦要根據工作實際,每年確定一批區縣級掛牌督辦案件下達給鄉鎮(街道),狠抓督促落實,達到拆除一處、震懾一片的效果。

(六)建立約談制度。市、區縣(自治縣)要分級分條塊建立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約談制度。對整治工作滯後的區縣(自治縣)或鄉鎮(街道)有關責任人實行分級約談。其中,對整治工作滯後的區縣(自治縣),由市政府領導同志對其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治工作滯後的鄉鎮(街道),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人對其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涉及修建違法建築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市指揮辦、區縣指揮辦會同有關部門分條塊組織約談。

(七)建立限制審批機制。對連續兩年在整治工作年度目標考核中位居末位的區縣(自治縣)和鄉鎮(街道),經督辦仍未整改的,暫停審批該區域的土地供應,暫停審批該區域的城鄉規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多次修建違法建築且拒不改正的,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屬物業公司未履行對違法建築發現、勸阻、報告義務並導致嚴重後果,經督辦仍未有效整改的,可依法限制相關手續辦理。

(八)落實行政問責機制。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建立完善行政問責機制,督促本行政區域各級各部門切實履職,全力做好違法建築整治工作。對在建違法建築未及時有效遏制、存量違法建築集中成片整治工作推進不力的部門和單位,由市指揮辦、區縣指揮辦會同本級政府督查部門進行督查督辦,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違法建築整治工作良好氛圍

各區縣(自治縣)要把違法建築整治工作作為一項民心工作,從群眾訴求、政府作為和社會評價等方面,組織各類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整治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引導作用,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對重大的強拆行動進行宣傳造勢。要加大違法建築整治工作社會宣傳力度,及時向社會公佈市舉報投訴中心電話和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舉報電話,推動永久性宣傳牌進小區、進樓棟,營造人人參與、全社會共同整治違法建築的濃厚氛圍。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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