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妨礙判斷標準及賠償標準是什麼

核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房地產開發規模逐漸擴大,建築物之間的相鄰權關係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部分法院相繼出現了基於採光權糾紛產生的民事案件。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

採光妨礙判斷標準及賠償標準是什麼的知識內容。


採光妨礙判斷標準及賠償標準是什麼


採光妨礙判斷標準

既然採光權作為相鄰關係法的調整內容,那麼如何構成採光妨害須依照處理相鄰關係的“忍受限度”規則加以衡量判斷。所謂的“忍受限度”就是當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受到鄰人侵害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侵害並不嚴重甚至無關緊要時,並且社會一般人能夠容忍這種妨害,就不得主張排除這種妨害。具體到採光妨害問題上.妨害如果超過了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即認為構成採光妨害;而如果沒有超過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則受害人負有容忍義務,不能阻卻這種“妨害行為”,即認為不構成採光妨害。至於這一“容忍限度”如何成為司法實踐具體操作的標準,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妨礙相鄰建築物的採光和日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可見,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將國家有關的建築標準作為是否構成採光妨害的標準。本案的判決也正是採取這一辦法,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認定本案被告構成採光妨害。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200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一50368—2005)4.1條的規定。此外,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以下規定:老年人住宅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l小時的標準。司法實踐中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確認是否構成採光妨害。

此外,實踐中還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建築物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是否還構成採光妨害? 筆者認為.當事人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對其審批的建築工程項目審查錯誤或違反法律規定,認為該行政許可行為對己方造成採光權侵害,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審批項目違法,但不先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行為,而是先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因為這種民事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權利人維護己方不動產所有權權利行使的排除妨害請求權,而作為法定權利的採光權.除非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不得因公權力行為而受到侵害。審理此類民事案件應當按照前述相鄰關係的調整規則進行審理,對建築物是否違法、違章的問題,因涉及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不在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之列。

此外,在物權法明確規定採光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如果繼續對侵害採光權的建設項目審批,則此類行政許可一般來說也是違法的。所以.判斷是否構成採光妨害不需要考慮建築物是否具有合法的審批手續。就本案來說.被告建設的5號樓l2層以下有合法審批手續,13層以上部位尚未取得規劃審批,這種未經規劃審批擅自建造的行為顯屬違法。但對這種行為的處理屬於行政權監管範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無需對此進行評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