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基於信任達成的口頭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朋友間基於信任達成的口頭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形式不限於書面形式,除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採取書面形式外,雙方也能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上承認口頭協議的存在,而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的責任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審判的本質是法院居中衡量訴訟各方主張的事實,審核各方提供的證據面作出決斷的過程,因此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具體到本問題而言,是否有證據則成為判斷口頭協議成立與否以及合同具體內容的關鍵審查點。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審查口頭協議是否成立時應具體考慮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如果當事人對口頭協議的存在沒有異議,協議內容又不違法,法院一般會認定合同有效。這是因為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對口頭協議無異議,證明合同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滿足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

第二,如果當事人對口頭協議存在異議,又沒有證據證明協議存在,法院無法認定口頭協議的存在。因為在此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並未就相關事項達成合意,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曾經達成過此種合意。因此法院也無法認定合同已經成立。

朋友間基於信任達成的口頭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第三,雖然當事人對口頭協議存在無異議,但當事人對協議中的債權種類、數額、履行方式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未達成一致意見,且未實際履行時,一般應按照合同未成立處理。這是因為合同應當具有確定的內容,而質量、執行期限、價款等內容是構成的合同的關鍵要素,若對以上事項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認定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已經形成合意,因此不宜確認合同成立。

第四,如果當事人對口頭協議存在無異議且已實際履行或部分履行,僅對協議中的質量、期限、價款等合同主要內容有異議,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會根據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認定該合同的主要內容,具體確定方法為:質量標準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價格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等。

由上可知,當雙方當事人對口頭協議無異議,且在合同主要內容上也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承認口頭協議的存在。但是當事人之間無法就口頭協議的成立達成一致意見,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曾經存在口頭協議的,法院無法認定口頭協議的成立。即便是在雙方當事人承認口頭協議存在的情形下,只要合同主要內容未達成一致意見,該口頭協議仍無法被法院承認。對於這種主要內容不確定的合同,只有當其已經被全部或部分履行時,法院才會承認其成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標準來確定合同具體內容。因此,合同應當具備確定性,並且合同當事人應當留存相應證據,以確保在糾紛發生時能對其主張的事實予以證明。當合同內容未予確定或不能證明時,合同當事人可能承擔合同內容無法確定的風險,更可能承擔合同不能成立的風險。

朋友間基於信任達成的口頭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