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人如何理解當下的民辦教育政策


辦學人如何理解當下的民辦教育政策

市場需求和政府政策是引領教育行業的兩架馬車,其中旺盛的需求與有限的政府資源催生出龐大的民辦教育市場。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民辦教育行業仍然在極度不健全的監管制度下野蠻生長,但近年來各級政府頻頻出臺的文件讓許多人迷茫其將走向何方。教育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特殊屬性,註定了該行業監管政策先動、而後實施方案謹慎緩慢落地的漫長節奏。

本文梳理了我國最近2年內從國家到地方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揭示未來5到10年教育行業在教育信息化、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與多元化辦學、學前教育、K12學校招生、K12課外培訓機構、高考改革6個板塊的政策風向。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

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目前,全國已有二十多個省市發佈新民促法的配套文件,但在用地政策、稅收政策、收費政策、退出機制等具體實施方案上仍有許多內容沒有明確,政策完全落地最早要到2023年。

(一)政策風向: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完全落地需至2023年以後

(二)政策要點: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

(三)目前進度:國已有二十多個省市發佈實施細則,完全落地最早要到2023年

(四)政策梳理

1.政策出臺

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同時表示“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因此民辦學校只能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產權屬性、利潤分配、資金募集、稅收優惠等方面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可循,導致民辦學校難以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即新《民促法》)出臺,規定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新《民促法》規定:

(1)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2)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3)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新《民促法》自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說明政府決心將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監管制度完善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A股上市通道將被打通。但事實上涉及註冊登記、稅收、土地、財務清算、組織變革等實施細則均未完全明確。

2.國家層面分類登記細則出臺

2013版《民促法》中表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國務院並未出臺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新增營利性民辦學校(包括課外培訓機構、在線教育機構等)的審批登記程序,將有效提高民辦教育行業的進入門檻,有利於治理行業亂象、整合市場集中度。

2016年12月30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出臺,2018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規定各類民辦學校的審批、登記流程。

3.國家層面分類扶持細則出臺

2018年1月18日,《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明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扶持政策。

營利性民辦學校:

(1)有償用地;(2)各類學校、幼兒園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營利性學校適用國家鼓勵發展的相關產業政策,享受相應的稅收政策”;(3)自主確定收費標準;(4)退出機制下放給各省市制定。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土地、稅收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收費政策下放給各省市確定。

教育部後續出臺的文件明確政府分類管理民辦學校的整體思路,並在用地政策、稅收政策、收費政策、推出機制等具體實施細則給予大致方向,但是仍留有很大空間交由各地方政府決定具體實施辦法。

4.地方層面實施細則出臺

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二十多個省市相繼出臺《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仍有部分省級行政單位尚未出臺落實新民促法的配套文件。

從目前二十多個省市公佈的配套文件來看,大部分省份都設定了過渡期限、個別省尚未明確過渡期限,那麼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完全落地最早也要到2023年;此外,各省市具體的用地政策、稅收政策、收費政策、退出機制略有差異,但總體來說政策尚不完善、許多內容沒有明確。

(1)用地政策。未有省市明確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土地優惠政策。(2)稅收政策。天津、河北、海南和江蘇表示對民辦學校“免徵增值稅”,各省市對營利性學校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尚未明確規定。(3)收費政策。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遼寧、浙江、陝西表示對中小學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餘部分收費將逐步放開“自主定價”。(4)退出機制。湖北、浙江、上海、陝西、江蘇、廣東提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退出時的補償和獎勵機制,其餘省市未提出進一步的措施方案。


鼓勵多元化辦學

鼓勵、規範社會力量辦學。政府引導發展教育PPP項目,目前已發佈的政策對VIE架構暫無重大影響。

(一)政策風向:鼓勵多元化辦學

(二)政策要點:鼓勵、規範社會力量辦學

(三)目前進度:教育PPP項目增多,對VIE架構無重大影響

(四)政策梳理

1.政策出臺

2016年12月29日《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1)放寬辦學准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2)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

(3)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2018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1)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2)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

2.教育PPP項目迎來風口

根據財政部統計數據,截至2017年底我國PPP項目投資總額累計達18.2萬億元,其中教育行業PPP累計投資0.33萬億元,佔比1.8%PPP模式在教育行業的應用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截至2017年9月末,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共有教育領域的入庫項目321個,投資額共計1564億元,相比於去年同期淨增152個項目、817億投資額。

3.對VIE架構未有重大影響

我國始終不允許外商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但我國在海外上市的教育公司均採用VIE架構,外資公司通過合約安排控制中國境內的民辦學校、而非直接或間接持有相關學校,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因此目前的政策對VIE架構沒有重大影響。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從2010年開始籌備至今,八年磨劍,從中央到地方,塵埃落定,漸行漸近。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選擇,民辦學面臨的不僅是法人屬性的變化,同時也意味著發展理念、辦學模式、政府關係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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