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懷孕的方式規避刑罰,法律真的拿她沒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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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懷孕的方式規避刑罰,法律真的拿她沒辦法嗎?

發佈時間:2018-10-19 10:34:27

孕育嬰兒是一件神聖的事情。孕婦因懷孕身體易受到傷害,產後還會面臨新生兒哺乳和身體恢復的問題,所以是社會重點保護對象。女性罪犯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律也有專門的規定來保障女性罪犯的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在孕期及哺乳期內可免於收監。

大興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辦理的一起暫予監外執行提請案件,使這一規定的司法溫度得到充分體現。罪犯李某,女,28歲,因交通肇事罪,2018年3月28日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法院宣判時,據案發時間已4月有餘,李某此時也已懷孕18周,此前一直被取保候審。後李某上訴。6月8日二審法院做出了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的終審判決。李某是懷孕婦女,因此一審法院作為執行法院提請大興區檢察院對罪犯李某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進行審查。6月13日,大興區檢察院依法對孕婦體檢過程進行了同步檢察監督,認定罪犯李某確係懷孕30周。經過審查,大興區檢察院認為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遂同意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同日,一審法院正式決定對罪犯李某暫予監外執行。知道自己可以在執行刑罰的同時親自哺育自己的孩子,李某深表感激。

然而,這一充滿人道主義關懷的規定,也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當做通過懷孕逃避刑罰制裁的擋箭牌。面對這樣的情形,法律該如何處置?

從大興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辦理的另一起收監執行提請審查案件中,我們可以找到答案。罪犯何某,女,因合同詐騙罪,2007年7月25日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因其當時正處於哺乳期,8月6日一審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08年5月22日,何某向法院反映其又已懷孕後便脫逃,法院依法對其網上追逃。2015年7月7日,該罪犯被公安機關抓獲。2015年7月9日,經體檢證實其又已懷孕,一審法院依法再次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16年2月8日罪犯何某分娩出一女嬰,原審法院第三次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至2017年2月7日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期屆滿時,何某已不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其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已經消失,且刑期未滿,應及時收監。故執行機關(司法局)依法向原審判機關提請收監執行。何某在被收監時一直緊緊抱著剛滿週歲的女兒,淚流滿面,哀求丈夫一定要帶好孩子。從懷孕生子到脫逃到再次懷孕生子,何某千方百計逃避法律的制裁,留給自己的卻是被收監執行和永遠無法復原的家庭破裂和骨肉分離。

罪犯李某與何某都應接受刑事處罰,法律考慮其二人處在孕期和哺乳期,因此對二人分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使之得以能夠完成對自己孩子的孕育和哺育。但根據法律規定,等到哺乳期1年期滿時,李某與何某的刑罰如果尚未執行完畢,她們必須在監獄內服完剩餘的刑罰。

以上兩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是有溫度的,法律更是嚴肅的,懷孕與哺乳期並不能作為規避刑罰的擋箭牌。希望所有服刑人員在法律面前做出正確的選擇,做一個對自己、對子女、對家庭、對社會負責的人。

針對可能出現的規避刑罰的情況,執行監管機關應該怎麼做?檢察機關建議:

一方面嚴格依法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對符合法定收監執行條件或不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監管機關應依法一律收監執行,並在收監執行期間,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前制定緊急預案和應對措施,切實保障執行法律的嚴肅性。

另一方面與罪犯家屬做好溝通,與社會力量形成合力,有效減小收監執行阻力,防止監外執行期間出現脫逃情況。對因懷孕或哺乳確需監外執行的,應與其家屬充分溝通,告知其作為保證人所必須履行的保證責任、監管義務,明確違反擔保責任將要承擔的否定性評價後果,切實落實擔保人責任,充分發揮擔保人作用。

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知多一點

暫予監外執行同步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初審、提請(呈報)、裁(決)定活動是否合法,實行同步監督,發現刑罰執行機關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罪犯違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或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刑罰執行機關未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及時監督刑罰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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