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法草案:有利於解決「陪而不審」等問題

4月25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人民陪審員法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一部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既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用的客觀需要,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實踐中已經成熟並且形成共識的做法,內容明確具體,規定合理科學,有利於解決以往存在的“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管理機制不健全、履職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的待遇;人民陪審員年齡下限是23歲還是28歲更合適……圍繞草案二審稿中的一些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熱議。

推進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馮軍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的問題導向比較突出、針對性比較強,總體上體現了務實管用的原則,文字表述清晰、專業、比較嚴謹,充分體現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成果,總體上是成熟的。

王剛委員認為,長期以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推進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徑,因此,建議在二審稿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中,加入“推進司法民主”這句話。

王勝明委員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僅是司法民主的體現,還有促進司法公正的作用。

單位應當履行保障義務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規定: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在分組審議期間,多位委員關注到了這一規定。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有‘提出糾正意見’的規定,以後不糾正怎麼辦?這部法律中沒有規定。”周敏委員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景漢朝委員建議,在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增加“有關單位應予糾正”這句話,明確規定有關單位要履行義務。

“應當有法律規定保護他們按時參加審判活動,建議在法律草案當中規定,法人單位有義務支持人民陪審員出席審判活動,應當支持選中的人民陪審員按時出席審判活動。”孫其信委員說。

建議年齡下限定為23歲

草案二審稿第五條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年滿二十八週歲。

“我們主張青年多參與國家社會生活、法律生活,在這個過程中使青年成為推動國家法治的正面力量。如果把年齡從23週歲提高到28週歲,至少所有共青團員都不能參與了。”汪鴻雁委員說。

汪鴻雁認為,青年人跟中年人、老年人相比有不同的優勢,比如說在網絡、新科技等領域,青年人有他們的優勢,對很多事情的認識不亞於中年人、老年人,因此,建議將年齡維持在原來23週歲的年齡界限。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法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年滿23歲人員可以擔任法官、檢察官,所以在人民陪審員任職年齡上,28歲的依據可能就不是很充分。建議確定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年齡相一致,這樣比較合適。”羅毅委員說。

“因為是隨機在戶籍所在地抽,所以年長的人員也有可能被抽到,做這項工作不光要求身體健康,還需要精力充沛、思路清晰,能接受培訓和參與審判活動,是否還要有一個上限年齡的規定?”鄧麗委員認為,對於人民陪審員的年齡規定,既要對年齡下限進行明確,也要考慮年齡上限。

文章出處: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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