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湖長制將納入法治軌道《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9月28日,《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這意味著我省將把河長制湖長制納入法治軌道運行。

據悉,我省境內河流、湖泊眾多,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967條,常年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86個,強化河流保護對於大力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2015年底,我省率先在全省全境實施五級河長制,把河長制工作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和抓手。三年來,各級河長制組織體系不斷健全、制度建設逐步完善、河湖環境不斷改善,整體工作始終領跑全國。目前,全省共設立省級河長9人,市級河長116人、縣級河長983人、鄉級河長6970人、村級河長17287人,配備河湖管護、保潔人員9.42萬人。此次《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為進一步完善固化河長制湖長製做法有著重要意義,將實現我省河長制湖長制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條例草案從法治層面明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組織體系構架、各級河(湖)長職責及工作要求。條例草案規定,省、市、縣、鄉四級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在流域管理方面,跨省和跨設區的市重要的河湖設立省級河(湖)長,各河湖水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分級分段設立河(湖)長。針對各級河(湖)長工作職責、履職範圍和工作重點的不同,條例草案分別明確了總河(湖)長、河(湖)長職責,規定縣級以上河(湖)長對責任水域的下一級河(湖)長工作予以指導、監督,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同時,條例草案提出,建立巡河制度、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察督辦制度,以及聯合執法機制、考核機制、表彰機制、參與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實現河湖管理和保護規範化、制度化運行。(記者魏星、邱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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