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二審,應對疫情突發事件“物業有責”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二審,應對疫情突發事件“物業有責”


今天上午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二審稿中特別增加了突發事件下“物業責任”和“業主義務”的內容,如業主應當遵守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應對疫情等突發事件

新增“業主義務”

二審稿中,新增了應對突發事件時物業應承擔的責任。其中,發生突發事件,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各項緊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各項應對工作。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統一指揮,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落實應急預案以及各項應急措施。

此外,二審稿中還特別增加了關於“業主義務”的內容。比如,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物業管委會臨時“補位”

任期擬3年

沒條件成立業主大會,也沒有業委會,過渡性質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臨時“補位”。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對於解決當前業委會成立率低的問題,推進物業的社會化管理,提升本市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水平具有積極作用。但法制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臨時性、過渡性定位,以及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權有限性。

為此,二審稿中提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並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二審稿提出,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確有困難未成立的;業主大會成立後,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考慮到其臨時性、過渡性的特點,二審稿中特別提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擬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可“網上告知”

物業服務質量好,將激勵;而服務質量不好,則可能受到懲戒。二審稿提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

為了讓更多業主瞭解物業的服務情況,二審稿提出,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並及時更新如上一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公共收益收支以及車位出售出租情況等信息,還可以通過互聯網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此外,二審稿中還新增規定,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主體可以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物業承接和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物業服務質量等進行評估。


記者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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