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的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7种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则须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但是并非所有被辞退的劳动者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笔者将通过7个案例介绍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主要7种情形。

主要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6条

“被辞退”的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7种情形

案例一: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辞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案情简介

崔某于2014年7月1日入职康师傅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14年11月4日康师傅公司以崔某存在伪造考勤记录为由通知自2014年11月1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崔某不服,诉至法院。

2.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工作表现不佳,伪造考勤记录。但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此行为,劳动者庭审承认该考核作业表系公司内部制度网的文件,并非所有员工均能看到,用人单位亦表明劳动者没有见过该表。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该项制度,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因此应支付赔偿金。

3.提示注意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符合法律法规,并且是合理的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公开的,劳动者已经知晓的

(3)关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二:劳动者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案情简介

刘某系沈阳市社区安全防范支队某区大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巡逻工作。沈阳市社区安全防范支队某区大队系沈阳市公安局内设部门。双方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人员协议书。2014年7月24日,该大队以刘某旷工7日为由将其解聘。刘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至法院。

2.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另根据《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提供经政府批准的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所签订的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务协议书,故本案中刘某从事的系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辞退”的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7种情形

案例三: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案情简介

傅某以大连某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连某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其辞职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傅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法院认为

2013年4月18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解除原因写明为“劳动者辞职”,在辞职书中载明“个人事由”,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不予支持。

3.提示注意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聘理由不归责于劳动者,则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理由不归责于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案情简介

安某与沈阳市某文化服务中心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规定个人每月应完成到账业务额4万元。截至到2014年9月25日,安某个人和团队业绩均为零,鉴于安某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未达到岗位要求,沈阳市某文化服务中心于2014年9月26日向安某下发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安某不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至法院。

2.法院认为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约定岗位要求,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被辞退,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例五:劳动者在职期间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且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案情简介

阿克苏公司称,刘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出资成立某生物科技公司并在该公司兼职,与本公司经营范围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存在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在为本公司服务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直接或间接自营或兼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阿克苏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2.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员工声明中签字确认其本人已收到并阅读《员工手册》及所有公司现行有效之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现劳动者确实存在另立公司并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明显重合。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后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被辞退”的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7种情形

案例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日石某与辽宁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石某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辽宁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有权了解石某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书,劳动者应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视为劳动者欺诈,劳动合同无效”,石某签订学历确认承诺书表示若公司发现本人提供信息有虚假、欺诈的成分,同意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经济补偿。

2015年5月20日,辽宁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石某学历造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石某不服,诉至法院。

2.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学历确认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庭审中,根据劳动者庭前提供的网页链接无法点开证实其学历真实性,且劳动者未再提供证据证明其学历证书真实性,据此用人单位属于依约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案例七:劳动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案情简介

杨某与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1月18日,杨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杨某曾被该公司调往河北某铁矿工作,后又调回。2013年12月31日,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杨某犯有刑事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赔偿金。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2.法院认为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项权利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劳动者于2010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判一缓一,2013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间隔长达3年内用人单位未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默认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故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3.提示注意

用人单位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要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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