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院判決,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

不履行法院判決,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

2014年,被告人陳某在某縣發展天麻生產及技術推廣,因拖欠村民天麻回收款,致部分村民向法院起訴。2014年6月、8月,該縣人民法院先後作出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由陳某一次性清償村民天麻回收款。該判決書和調解書生效後,被告人陳某採取外出躲避的方法,至今未履行債務,導致法院生效判決和調解無法正常執行。經庭審證實,被告人陳某具有一定履行能力。陳某主觀上沒有真正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意識。客觀方面,又採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給168戶農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導致受損農戶上訪,給社會造成不安定因素,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為了保障法院執行工作的有效開展,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我國法律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設定了拘留、罰款和刑事處罰等懲處措施。其中,刑事處罰最為嚴厲的一種措施。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不履行法院判決,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

這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本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包括調解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二是必須是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是指:

(1)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

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只要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追求其刑事責任。

不履行法院判決,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