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抓捕凌源兩名逃犯輔警的犧牲,能成爲加刑的依據嗎?這帳算在兩名逃犯身上合法嗎?

漢東學長


從現在披露的情況,顯然不很完全。如果已經披露的案情是真的,那麼這兩個罪犯涉嫌這樣幾個罪名:

脫逃罪。依法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盜竊罪。盜竊警服以及百貨門市部的現金,雖然數額不大,但顯然屬於從重的情節,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64條)。

這樣的話應當在原有刑罰的基礎上數罪併罰,另外加上至少五年的刑期。

至於因為追捕罪犯殉職的兩名輔警,屬於意外事故,與兩名罪犯脫逃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不影響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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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的兩名罪犯分別是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簡稱死緩)。

以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死緩考驗期內無觸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行為的,兩年考驗期結束則改判無期徒刑,如果考驗期內又觸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行為的,則報請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因此死緩犯在考驗期內越獄脫逃,已經觸犯脫逃罪,這個足以啟動死刑核准程序。

由於我國有期徒刑最高就是無期徒刑,脫逃的無期罪犯在脫逃後並沒有觸犯更加嚴重的罪行,即便數罪併罰,最高量刑還是無期徒刑,但是由於有脫逃的請客,在以後的減刑上會比其他同量刑的罪犯少的多。

殉職的輔警則是自身駕駛車輛失控所致,並非脫逃人員直接造成,因此不能作為加刑依據。(加不加一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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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已發佈的新聞通報來看,殉職的輔警與罪犯的脫逃沒有直接的因果必然關係,所以說,應該不會因此而加刑。話又說回來,這兩人都是無期徒刑,加刑對他們來說不可怕,也就是重新計算減刑考驗期的事情。可怕的是,以後的改造生涯將面臨著:長期嚴管,減刑扣減,以及監獄裡相應的那一點點的權利都會被剝奪,比如通信,親情電話,親情回見等等……反正這兩人以後沒什麼好日子過了,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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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能成為加刑的依據!越獄是依據,數罪併罰中,依照最重的一條執行!不可能說有一條判無期,一條判有期,合併就是死刑的!輔警死亡的原因是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的!不是逃犯把車掀翻砸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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