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萬被拉黑豫企可「洗白」!河南出台全國首個失信企業修復機制

超2万被拉黑豫企可“洗白”!河南出台全国首个失信企业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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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糾正自身失信行為並主動申請,河南2萬多家失信企業將被“鬆綁”。

9月7日,省工商局在全國首個啟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併發布《通知》。

《通知》對未按照規定期限年報、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企業信息、企業信息公示弄虛作假、登記地址“失聯”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失信企業給予“信用修復”的機會,企業按照要求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可跳出“黑名單”正常運營。

修復信譽要滿足四種情形之一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名單,俗稱“黑名單”。某知名餐飲企業法人代表金先生因為沒有按時年報被“拉黑”,眼睜睜看著馬上去德國的遊學團沒法參加,連住高檔點兒的賓館也不行。今後,他或許不會那麼“囧”了。

記者瞭解到,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僅適用於因違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這類企業有四種情形之一時,經企業申請,實施信用修復後可以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具體是哪四類情形呢?

(一)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了企業年報的;

(二)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更正了相關信息,同時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更正後相關企業信息的;

(四)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繫;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期間內辦理過相關變更業務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繫的。

3.5萬戶豫企被“拉黑”,其中2萬餘戶“有點兒虧”

省工商局信用信息監管處符鋼表示,截至9月6日,全國市場主體突破1億戶,全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91萬戶,其中我省為35710戶,符合四種情形之一的企業我省有2萬多戶。

符鋼說:“現在遇到的新情況是被列入異常名錄的企業,有的年報已經補報,有的地址不再‘失聯’,已做變更,但是沒有申請移出名錄,而是按照規定在滿三年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這對企業來說無疑有些‘虧’,所以我們在全國首家啟動信用修復機制,給企業鬆綁。”

省工商局副局長陶洪臻表示,該機制是深入放管服改革的大膽探索。

提醒:註銷企業也能“洗白”

另據瞭解,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辦理註銷登記後,不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期限屆滿前完成註銷程序的,自注銷之日起終止公示,其相關嚴重違法失信信息記錄至列入期限屆滿之日。

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自注銷之日起對其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相關限制性措施不再執行。

企業信用修復流程:

1、書面申請企業應當向當地登記機關的企業信用監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已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材料;年度審計報告書;關於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況說明(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理由、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識)、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2、受理符合信用修復機制適用範圍條件的,工商部門會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也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審批經辦人員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會提出初審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確定。

4、公示被同意“脫黑”的企業,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向社會公示。

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

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工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實施企業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按照《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18〕31號)關於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條款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對企業負責和活躍地方經濟發展的態度,秉持對企業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現就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復機制的適用範圍

本通知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在河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登記,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省工商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本通知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是指對於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經企業申請,實施信用修復後可以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作機制。

適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四種情形包括:

(一)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了企業年報的;

(二)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更正了相關信息,同時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更正後相關企業信息的;

(四)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繫;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期間內辦理過相關變更業務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繫的。

各級工商部門對於轄區內多家企業符合上述四種信用修復機制適用範圍行為的,可以批量彙總審批。

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需經企業主動糾正違法行為,進行信用修復後主動申請方可移出。企業未申請移出的,應保留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不得自行作出移出決定。

二、信用修復機制的責任分工

省工商局企業信用信息監管處負責指導、組織全省範圍內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工作。針對上述四種情形,遵循“誰登記,誰監管”的原則建立信用修復制度。各級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承擔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為本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工作的牽頭機構(以下簡稱企業信用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工作。對因企業住所變更等原因導致登記管轄機關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的登記機關負責受理審核查驗移出。

三、信用修復機制的工作流程

對本通知適用範圍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工作,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辦理:

(一)提出申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的企業信用監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已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材料(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和向社會公示的證明材料;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更正相關信息的證明材料;期間已經辦理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能夠重新取得聯繫的證明材料);年度審計報告書(因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屆滿3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無需提供此材料);關於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況說明(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理由、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識)、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二)受理初審。企業登記機關經辦人員按照信用修復機制的適用範圍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提出的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受理初審。符合信用修復機制適用範圍條件的,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經辦人員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填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核查審批表》,並報所在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

(三)審批決定。企業登記機關的分管負責人對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信用修復證明材料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查,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向社會公示。

(五)彙總上報。企業登記機關應將完成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的企業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彙總上報至省工商局企業信用信息監管處。

各級工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通過自查或者經異議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並報省工商局企業信用信息監管處備案。

四、實施信用約束,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各地工商部門要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聯動響應機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和聯合懲戒。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資格審核;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申請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要依法實施任職資格限制,系統自動提示限制原因,自動生成申請人告知單。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工商部門應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予以限制的清理規範工作,除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外,不再對企業辦理相關業務增加其他限制。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專項整治、大數據分析、投訴舉報以及有關部門轉辦交辦獲得的信息中,發現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適格的,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責令有關企業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辦理註銷登記後,不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期限屆滿前完成註銷程序的,自注銷之日起終止公示,其相關嚴重違法失信信息記錄至列入期限屆滿之日。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自注銷之日起對其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相關限制性措施不再執行。

鼓勵各級工商部門積極探索信用修復制度,建立社會監督、企業自我承諾、主動糾錯、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復機制。拓寬修復渠道、豐富修復方式,鼓勵企業重塑信用。

各地工商部門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管理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局企業信用信息監管處聯繫。

聯繫人:符 鋼 0371-66779435

郭曉勇 張書峰 0371-66779289

附件:1.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

2.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核查審批表

3.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受理通知書

5. 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

2018年9月6日

附件1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









企業基本

情況

企業名稱

註冊號/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原因事 宜

1、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了企業年報的;

2、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

3、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更正了相關信息,同時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更正後相關企業信息的;

4、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現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繫;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期間內辦理過相關變更業務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繫的;

信用修復

主要事實

相關證明

材料目錄

備註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企業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文書適用於因具有《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附件2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核查審批表








企業基本

情況

企業名稱

註冊號/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姓名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原因事 宜

□1、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了企業年報的;

□2、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

□3、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更正了相關信息,同時企業已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更正後相關企業信息的;

□4、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現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繫;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期間內辦理過相關變更業務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繫的;

信用修復

主要事實

相關證明

材料目錄

登記機關

經辦人

意 見

登記機關

負責人

意 見

附件3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

不予受理通知書

(文號)

:

我局收到你單位提交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經審查,決定不予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受理通知書

我局收到你單位提交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經審查,決定受理。

附件5

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

本公司鄭重承諾: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登記,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信自律,自覺規範企業行為。

二、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依法依規建立健全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真實、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上填報公示信息。

三、自覺遵守市場監督管理法規,積極配合市場監督依法開展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及時公示年度報告或按照市場監督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公示信息不隱瞞真實情況、不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能夠聯繫;否則,自願接受相應的懲戒處理。

承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9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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