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借道民間借貸訴訟“洗白”?最高法院出手嚴查“套路貸”

“套路貸”不是“貸”,而是犯罪。

2016年4月,被害人胡某來到一家小貸公司借款40萬元,利息10萬元,借期一年,但是放貸人卻以寫入違約金和後期追債費為理由,要求他出具100萬元的借條,並且要到銀行走相應的流水,此外還扣下了房產證、身份證、戶口本。胡某最終拿到手的,只有提前扣除利息的本金30萬元。

一年後的到期日,胡某遲遲打不通小貸公司負責人電話因而“違約”,被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100萬本金及利息。

有法律界人士介紹,一些“套路貸”正是通過訴訟,將不合法的營利模式“漂白”變成合法。

21世紀經濟報道以“套路貸”為關鍵詞梳理相關判決書發現,相當數量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均向法院表示自己遭遇“套路貸”,但由於出借人的證據鏈條完整而敗訴。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

《通知》要求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我國法院的職權主義使得法院有查清案件事實的職責,法院也能夠通過查清借款人借錢的用途、放貸人放貸的目的等,甄別出是普通民間借貸還是‘套路貸’。”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郭華說。

非法利益通過訴訟兌現

2017年,上海市檢察機關集中公訴了5件32名“套路貸”犯罪嫌疑人。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生效判決案件,主要分佈在上海市。而根據公開報道,浙江省也已對多起“套路貸”涉嫌詐騙案立案。

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的檢察官今年初撰文介紹了多個“套路貸”模式。

有的案件中,中介團伙負責尋找目標,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團伙,後者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再通過暴力索債,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

有的案件中,出資團伙要求被害人以汽車為抵押,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此後製造違約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以高額錢款贖車。

還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值得注意的是,還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

21世紀經濟報道梳理發現,儘管很多借款人稱遭遇“套路貸”,但難獲法院支持。判決書中給出的理由包括:未發現合同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借款人未因涉嫌“套路貸”犯罪被立案調查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借款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款屬於“套路貸”等。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調研科科長張縱華今年7月曾撰文指出,在涉“套路貸”民事案件中,原告能提供具有較高證明效力的借條、銀行轉賬記錄等,而被告難以提供與之相當的證據抗辯,容易造成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出現偏差,導致放貸人的非法利益通過訴訟得以兌現。

綜合判斷借貸真實情況

“我國民事審判實行優勢證據制度,一方面,放貸人能夠提供借款合同、銀行轉賬證明,另一方面,借款人沒法證明收到轉賬後又把大部分借款以現金形式返還給放貸人的事實。”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郭華說。

“但這些證據事實並沒有反映背後真實的意圖,‘套路貸’放貸人正是利用了我國民事審判中過分注重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忽略了法院自身有查明事實的職責。”郭華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因此,《通知》指出,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比如可以要求借款人證明將借到的錢花去了哪裡、花了多少,還可以要求放貸人證明他的錢的來源和放貸動機。”郭華說,“但阻礙在於很多案件中,當事人並不到庭。”以浙江省台州地區為例,2017年缺席審理了17908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佔比49.2%。

《通知》指出,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在寧波市鎮海區法院今年5月2日判決的一起案件中,法官正是通過多次問詢比對,發現了兩名放貸人陳述的互相不一致和不合常理之處,認定存在“套路貸”犯罪嫌疑,並移交給了公安機關。

在浙江台州,法院近3年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佔民商事收案總數近三成,其中相當多的原告為“職業放貸人”。比如,溫嶺市法院2012年至2017年的民間借貸糾紛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職業放貸人”。

因此,浙江台州、福建廈門等地部分法院製作了“職業放貸人名錄”,凡被告抗辯原告存在故意隱瞞借款人已還本付息等高利貸情形的,一律核查比對其其他案件事實認定或被告抗辯,並作為爭議事實認定重要考量因素。

這一威懾作用已經初顯,據報道,部分法院今年3月至5月民間借貸案件收案數同比下降25.47%,撤訴率達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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