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審計只審減不審增,這種做法合理嗎?

造價審計只審減不審增,這種做法合理嗎?

造價審計只審減不審增,這種做法合理嗎?

【案 例】

案例1.我是施工方。我方施工的項目正在在進行審計。在核對中發現部分內容在有明顯的錯誤,更正這些錯誤會導致部分工程造價審增(總造價還是減少的)。現在的問題是:(1)審計單位只審減,審增部分不同意給,說我們當時在送審結算書上面簽字了,錯誤和漏報的責任自負;(2)經過我方協商後(審增部分的審計費我方出),審計才同意把審增部分給我們,但是要建設單位同意,現在建設單位不同意。事情擱置在這裡。請問審計只審減不審增,有什麼依據嗎?我方該怎麼辦?


案例2.我在一家集團公司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正在審計一個項目的工程結算。發現施工方報審的結算書有漏項(實際已施工),很糾結,在施工方沒有覺察的情況下,我是否應該把漏項給其加上去?加吧感覺吃裡扒外,不加吧感覺有點不公平。該如何是好?

【問題詳解】

1.明確問題

案例1說的是施工方的困惑,案例2說的是審計方(內審)的困惑。兩個案例其實說的是同一個問題:即在審計實務中“只審減不審增”的做法是否有理由?是否有依據?並且,都不知自己應該怎麼辦。當然,不同點是困惑的主體不同:案例1是施工方對審計的質疑,案例2是審計人對自身的拷問。

2.分析與判斷

面對這個問題,無論是站在施工方的立場還是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立場,一般都會認為:審計應該按照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審計準則,該增就贈該減就減,審計單位只審減不審增有違基本準則,是不合理的。審計就相當於法官,不應該偏袒任何一方。這種觀點不錯。並且,審計方也拿不出“只審減不審增”的依據。但是,我們還應該分析分析審計的初心和案例的背景。

先看案例背景:案例1和案例2中的審計方分別是社會中介審計和內部審計,都有著各自的服務性質和利益傾向。特別是中介審計單位靠審減額拿審計費,肯定是想扣得越多越好,追求高審減額。所以實務中審計人員審減不審增幾乎成了潛規則(天朝初級階段很多事都有潛規則)。這樣做確實不合理,但是現實就是這種狀況。一如施工方高估冒算一樣平常。

再發散一下審計思維:(1)審計的初衷是什麼?不就是擔心被審對象會多算多計嗎,而絕不是擔心被審對象少計了,可見審減是主要目標和職責。(2)施工方報的結算書應是乙方權利的申訴,施工方自己漏報或少報的可以視為自動放棄這部分權利,由其自己負責。這個理由似乎也成立。(3)雖然沒有依據可以證明“審減不審增”是對的,但是同樣也沒有法規禁止“審減不審增”。雖不合理但也不違法。(4)眾所周知乙方報簽證往往“籤增不籤減”,並且結算報審額一般是有水分的,所以其與“審減不審增”客觀上形成一種權利對等。審與被審之間實際成為一種權利博弈。

好了,這樣一來,“審減不審增”似乎也有其存在的理由了。當然,如果是國家審計,出於其強烈的公正公平意識,“審增”也是可以的和應該的。

最後回答兩個案例問的“怎麼辦”。先答審計人的困惑:審計面對施工方結算書的漏計少計,是否應該把漏項給其加上去?加還是不加,審計人可以根據本文以上羅列的諸條理據,自主定奪(仍然疑惑?)。如果你選擇給其加上去,也不宜直接審增,應當先口頭告知乙方,請乙方另外報補充結算書給甲方管理部門籤認,再報送審計方追加。

至於案例1施工方問的“怎麼辦”,也是應該先向甲方提交補充結算書,甲方如果不同意,也只能據理力爭了(打官司可不是好辦法)。

造價審計只審減不審增,這種做法合理嗎?


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全,乙方結算以漏項為由增補工程價款,審計人員應如何認定?

【案例】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全,但招標控制價組價已列入未描述部分工程費用,工程結算報告中以漏項為由增補工程價款,審計人員應如何認定?

工程招標階段,因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審單位疏忽,導致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全或與圖紙不符,造成工程結算糾紛的事例屢見不鮮。例如某道路排水工程,雨水進水井共設計205座,均設置雨水口路面周邊加固措施,招標工程量清單“雨水進水井”項目特徵中對此內容沒有描述,但招標控制價組價列入了“雨水口路面周邊加固”定額子目並計取費用。工程結算報告中以清單漏項為由增加“雨水口周邊加固”項目,按142元/座增補工程價款,共計29110元。對於這筆款項,審計人員是否應予以審減?

【問題詳解】

1.明確問題: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全,屬甲方的責任;乙方工程結算時以漏項為由增補工程價款,是否合理?

2.分析與判斷:

結論:審計人員不應當審減,理由如下:

(1)《建設工程工程量計價規範》(GB50500)4.1.2條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第9.4.1條規定:“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徵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備和全面的,並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根據上述規定,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全,發包方應負全責。

(2)應當說,在本例中,招標控制價組價列入了“雨水口路面周邊加固”定額子目並計取費用,在結算時應該視作發包方就雨水口路面周邊加固措施這一工程費用作出了支付承諾。承包商根據設計圖紙報價,應當知曉雨水進水井中要採取雨水口路面周邊加固措施,並要加以考慮。在工程結算報告中再以清單漏項為由增加“雨水口周邊加固”項目,存在是重複計算的嫌疑。如果查明不屬重複計算,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計價規範》(GB50500)規定:“設計圖紙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徵描述不符,應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承包商以清單漏項為由提出增補工程價款,是合理的。

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發包人招投標階段工作不紮實不嚴謹,另外,現行的評標辦法文件規定不細緻也是一個原因。造價審計人員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應當進行具體分析,對症下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