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再解聘?調崗再二次試用?這些「試用期」的坑千萬別踩

轉眼又到了招聘季的金九銀十,今年的新一輪找工作小高峰再次來臨。眾所周知,進入一家新公司首先迎來的,就是試用期。然而無論對於勞動者來說,還是用人單位來說,職場中關於“試用期”的陷阱都是不勝枚舉的!所以今天,生活君就來和大家聊一聊那些關於“試用期”,大家容易踩的雷!

延長試用期再解聘?調崗再二次試用?這些“試用期”的坑千萬別踩

試用期超法定長度?

不少小夥伴進入一家新公司,發現試用期竟然長達6個月,不僅怒火中燒:騙子公司!試用期不都3個月的麼?事實上還真不一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而3年及以上的,試用期則不得超過6個月。所以,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時限超過了3年,6個月的試用期約定是完全合法又合規的喲!當然,如果試用者表現良好,也是完全可以和公司提出縮短試用期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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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超過以上規定的試用期時間,那就是妥妥的違法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定長度,勞動者是完全有權利向公司討要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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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試用期後再以試用不合格解聘?

不少小夥伴都遇到過公司突然表示要延長試用期,結果期滿之後又以勞動者試用不合格為理由對其進行了解聘,這也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如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需在試用期屆滿日前完成勞動合同解除程序;而在試用期屆滿後,即便企業未辦理轉正手續,該勞動者也事實上屬於轉正狀態,如需要解聘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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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再二次試用?

這也是一種讓不少小夥伴手足無措的情況:進入公司後總算試用期期滿,即將成為正式員工,結果公司卻突然對其進行了調崗,並要求勞動者重新進行試用!這種做法也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是說,同一勞動者在同一單位無論是續簽合同,還是調崗、晉升、降職,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延長試用期再解聘?調崗再二次試用?這些“試用期”的坑千萬別踩

以上就是在職場中關於“試用期”,大家最常可能會碰到的幾種情況,希望今天生活君帶來的內容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也希望大家都能在金九銀十的時節,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如果你還有任何關於職場上想要了解的內容,歡迎隨時來評論區告訴生活君!我們下次再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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