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買賣液化石油氣會犯罪麼,兩則真實案例告訴你

液化石油氣,大家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能看見銷售液化石油氣的門店以及在道路上飛馳的液化石油氣運輸車。看似在正常不過的經營行為,卻讓很多經營者成了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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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

經查,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檢察院2014年至2018年,共計受理、審結非法經營案13件23人,其中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的為5件8人,所佔比例高達38%。且該5件8人均系在2018年受理、審結。

案例一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未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其位於本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花園村的送水站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

在上述期間,張某某共非法銷售液化石油氣約43704公斤,經桂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人民幣275230.08元。張某某非法獲利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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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李某在未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趙某某當司機,採取讓其駕駛一輛江鈴箱式貨車前往湖南省永州市道縣仙子腳鎮洞尾村紅巖液化氣站等氣站充氣,並將充好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拉回桂林市七星區六合路存放,然後由李某將該液化石油氣分銷至桂林市區多個營銷點的方式進行銷售,獲利人民幣5萬元左右。

經桂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李某在上述期間內銷售的液化石油氣價值人民幣61523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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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釋 法

液化石油氣作為一種化學產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險化學品名錄》收錄為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同時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的一種,屬於限制買賣的商品。因此,經營液化石油氣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綜上,經營者在經營液化石油氣時,如果未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同時其非法經營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則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上述張某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檢察院已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張某某、李某。現案件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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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經營者,在參與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對於特殊的商品一定要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證件。

同時作為消費者,我們則應該前往具有正規資質的場所購買液化氣,不能為了一時方便,給自己的生命安全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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