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行政區劃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吞併準噶爾汗國後疆域達到極盛,北起蒙古唐努烏梁海地區及西伯利亞,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萬里長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諸島),西南達西藏的達旺地區、雲南的南坎、江心坡地區等緬甸北部,西抵蔥嶺、巴爾喀什湖地區,東北抵外興安嶺,包括庫頁島,東南包括臺灣、澎湖群島。國土面積達1316餘萬平方公里。

清朝的行政區劃

清朝地圖

清朝幅員遼闊,清朝在1662年統一全國後,劃前朝的兩京十三布政使司為十八個行省,省下設道、府(州)、縣。在東北、外蒙、新疆則設立五個將軍轄區,實行因俗而治,又在科布多設立參贊大臣轄區和西藏辦事大臣及達賴喇嘛轄區、西寧辦事大臣轄區、青海玉樹四十族等負責管轄遼闊的藏區。在雲貴地區則推行土司制度,並在雍正年間完成改土歸流。

內地十八省:

直隸、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1645年(順治二年)改北直隸為直隸省,改南直隸為江南省。1664年(康熙三年),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1667年(康熙六年),江南省正式分為江蘇、安徽二省。1668年(康熙七年),陝西省正式分為陝西、甘肅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謂內地十八省的格局。

五個將軍轄區:

東北:盛京將軍、吉林將軍、黑龍江將軍。將軍之下設專城副都統分駐各城,並管理各城的臨近地區。副都統下有總管統領各旗。在漢民聚居之處,置府、州、縣、廳,如同內地。居於黑龍江、嫩江中上游的巴爾虎、達斡爾、索倫(鄂溫克)、鄂倫春、錫伯等族,編入八旗,由布特哈總管、呼倫貝爾總管管轄。黑龍江、烏蘇裡江下游及庫頁島的赫哲、費雅喀、庫頁、奇楞等漁獵部落則分設姓長、鄉長,由三姓副都統管轄。

新疆:伊犁將軍。其中的蒙古遊牧地區實行盟旗制。維吾爾、布魯特、塔吉克等族地區則實行伯克制。蒙古舊土爾扈特部與中路和碩特部設立旗、盟:舊土爾扈特部為南北東西四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和碩特部為巴圖塞特奇勒圖盟。準部地方設烏魯木齊都統,統轄烏魯木齊(迪化州)、庫爾喀喇烏蘇、吐魯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鎮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鎮西府由新疆與甘肅省雙重管轄。塔爾巴哈臺由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管轄。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管理。回部設總理回疆事務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統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等城。

外蒙古:烏里雅蘇臺將軍。烏里雅蘇臺將軍統轄的軍事區域包括外蒙古土謝圖汗部、車臣汗部、賽音諾顏部、札薩克圖汗部,以及唐努烏梁海、科布多。其地大致相當於今蒙古國大部(除蘇赫巴托爾省等地);俄羅斯圖瓦共和國、阿爾泰共和國,阿爾泰邊疆區東南部,哈卡斯共和國西部和克麥羅沃州南部;中國新疆阿勒泰地區北部;以及哈薩克斯坦東哈薩克斯坦州東部一隅。

兩個辦事大臣:

西寧辦事大臣:西寧辦事大臣統轄青海蒙古二十九旗和玉樹等四十族土司,主持蒙古各旗會盟、祭祀青海湖神,掌管賦稅、駐防、籌辦糧餉、刑名按劾,以及青海入藏商道、驛站、茶糧互市等事宜,處理蒙、番矛盾,後來還要協助駐藏大臣轉運糧餉、派遣兵員入藏。西寧辦事大臣直接管理黃河以南的藏族部落,結束了明末以來西北地區藏族“但知有蒙古,不知有廳、衛、營、伍諸官”的狀態,為雍正五年設置駐藏大臣奠定了基礎。

西藏辦事大臣: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為駐藏大臣,駐喇薩,會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辦理藏內政務。其政令由噶廈(西藏官府)執行。西藏的基層政區是宗,大致相當於內地的縣,但規模很小。一些貴族、寺廟的莊園領地稱為“溪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級。宗的長官為“宗本”,溪的長官為“溪堆”,一般由噶廈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廟委任。後藏札什倫布附近的幾個宗,由班禪直接管理。今那曲地區、昌都地區北部的各部落統稱霍爾三十九族,簡稱三十九族,為蒙古人後裔,由駐藏大臣的屬員夷情章京管轄。駐紮於達木(今當雄)的達木蒙古八旗,每旗設一佐領,不設總管,直屬於駐藏大臣。

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朝統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數民族的最高權力機構。也負責處理對俄羅斯的外交事務。

清代蒙古又分為內屬蒙古與外藩蒙古。內屬蒙古包括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唐努烏梁海、阿爾泰烏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員(一般為總管)治理,與內地的州、縣無異。外藩蒙古又按其歸附清朝的先後分為內札薩克蒙古與外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又被稱為內蒙古,於天命至康熙初年陸續歸附清朝。乾隆以後定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設六盟。內札薩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還保留了一定的兵權。康熙中期以後歸附清朝的各部落稱為外札薩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爾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薩克旗、新疆舊土爾扈特部及中路和碩特部。外札薩克各旗無兵權,隸屬於當地的將軍、都統、駐紮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爾喀四部後來演變為外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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