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征地拆遷十問,十答;一定有你想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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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農民徵地拆遷十問,十答;一定有你想知道的

	一問: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會不會改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有憲法和法律作保障,廣大農民朋友儘可放心。

	二問:農民宅基地可否上市交易?

答:農村宅基地是一項有限權利,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擁有和使用,農村宅基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建造居住房屋。“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無償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轉和抵押”是基本特徵。目前法律禁止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特別強調只能在本集體成員範圍內作無償調整,嚴禁向城鎮非農業戶口人員有償轉讓。但隨著我國土地改革制度的深入,農民宅基地正在探索合理流轉的形式和方法。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農民宅基地流轉涉及所有制關係和土地資源的再分配,“牽一髮而動全身”,容中央統籌考慮,農民朋友不可操之過急。

	三問:政府可以強徵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嗎?

答: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或徵用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但必須依法給予補償!如果是合法的徵收,在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協議並將補償款足額支付到位的情況下,擁有強制執行權的機關是可以將被徵收土地強制徵收交付的!如果徵收行為不合法,造成權利人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等方式糾正違法的徵收行為 ,還農民一個公道。

	四問: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農民享有哪些權利?

答:1、預徵知情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2、調查結果確認權。預徵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3、申請預徵聽證權。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4、批覆結果知情權。土地徵收批覆文件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覆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

5、土地補償知情權。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6、補償方案聽證權。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7、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8、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9、土地復耕權。土地徵收批覆2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五問:農民土地被徵收應當獲得哪些合理補償?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和《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4、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助費。

	六問:徵地補償款沒有支付給農民,農民是否可以阻止佔地施工?

答: 農用地已被批准徵收,但如果徵地補償未按時足額支付,被徵地農民有權拒絕向縣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交付土地,有權排除用地單位、施工單位對被徵土地的侵佔、施工和使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徵地補償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二)規定“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七問:政府及主管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強拆農民住房?

答: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的規定,當農民住房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物並經行政機關先予公告,要求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八問:農民房屋拆遷後有哪幾種拆遷(安置)形式? 

答:主要有以下幾種安置形式:

1、貨幣補償安置。即對被拆遷房屋經評估作價後,拆遷單位以貨幣方式支付補償金,由農民自行購房居住。

2、異地建房安置(也稱產權調換)。即由拆遷單位異地統一建設安置房,並與被拆遷農民房屋進行面積調換,互找成新、面積和地段差價款。

3、劃地自建安置。即由拆遷單位在被拆遷農民本村範圍內另行申請宅基地,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作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補償金,由農民自行建設住房。

4、異地移民安置。主要是徵對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佔地多,移民搬遷量大而採取的特殊安置措施。即由國家配合拆遷單位誇區域(有些誇省、市)對移民生產、生活和住房進行相對集中、統一的安置措施。

	九問:農民遭遇違法佔地強拆怎麼辦?

答: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農民可以委託律師提出行政和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十問:農民家庭承包的集體山林可以無償徵用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十二)條保障收益權的規定“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必須依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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