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長疫苗事件公布調查進展,還沒提吊銷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

今日,國務院調查組公佈長生生物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案件進展。調查組介紹,長春長生公司從2014年4月起,在生產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國家藥品標準的有關規定,其有的批次混入過期原液、不如實填寫日期和批號、部分批次向後標示生產日期。目前,召回工作在進行中。其銷往境外的涉案疫苗,同時啟動了通報和召回工作。調查組強調,長春長生公司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和涉及監管責任必須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調查及後續有關工作正在抓緊進行中。

從公佈的信息看,調查組沒有提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調查組也還未提吊銷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照目前公佈的長生生物的違法行為應該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讓其退出藥品生產領域。藥品生產領域關係全國人民的生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應該從嚴監管,從嚴處罰,真正建立起安全的藥品管理監控保障體系。

生長疫苗事件公佈調查進展,還沒提吊銷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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