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藥品 沂源一藥店銷售維C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

魯中網·海報新聞3月14日訊(記者 張琦)近日,沂源縣市場監管局發佈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某藥店利用張貼店內海報的形式,對所銷售的保健品(維生素C含片)進行宣傳,且內容與保健品包裝不符,涉及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

某消費者投訴,稱某藥店在其經營場所內擺放展示某品牌維生素C含片的宣傳材料標註了清除血管垃圾、保心血管、潰瘍好得快促癒合等內容,認為存在虛假宣傳行為,要求查處。

處結過程及結果

接訴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隨即決定立案調查。經核查,該藥店近期購進部分某品牌維生素C含片用於銷售,該品牌維生素C含片包裝所標註的內容為:“保健功能:補充維生素C”,為保健食品。當事人為促進上述商品銷售,利用張貼店內海報的形式,對所銷售該品牌維生素C含片進行宣傳。海報宣傳為:“無蔗糖(老人、小孩、糖尿病人都可以)每日2粒少感冒、清除血管垃圾、保心血管、潰瘍好得快促癒合!”等內容。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交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海報所宣傳內容的證明文件,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供。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

近日,為貫徹落實藥品“四個最嚴”要求,加強“三品一械”廣告監督管理,規範廣告審查管理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臺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保健食品廣告涉及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範圍。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並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誌、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維生素C含片包裝標註的保健功能,與實際宣傳內容不一致,未能提供證明其宣傳內容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之規定,構成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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