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對口罩、藥品、消殺類商品 保障市場供應的指導意見

石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對口罩、藥品、消殺類商品

保障市場供應的指導意見


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商品經營單位:

為了保障全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相關防控商品(專指防控口罩、藥品、消殺用品等)的市場需求,維持市場價格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群眾健康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期間哄抬物件違法行為認定處理的指導意見》(晉市監發[2020]34號)文件精神及我縣實際情況,對於市場需求的疫情防控相關商品供應出臺指導意見如下:

一、有經營資質的單位從正規渠道積極組織貨源,保證產品質量,留存交易記錄,緊急投放市場,以解決市場需求;

二、2020年1月25日(我省啟動公共衛生事件1級應急響應時間)之前進貨的在售商品和庫存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之前最後一次銷售價格為基準,漲價幅度不得超過10%;進貨價格上漲導致銷售價格上漲,進銷差率不得超過30%;出售以前未出售過的商品,進銷差率不得超過30%;在銷售商品過程中,不得強制搭售其他商品,不得變相提高商品價格。

三、在售商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嚴禁相互串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有上述違法行為者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從快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本指導意見有效期從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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