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打擊拒執威力大 釋法析理促和諧

「以案释法」打击拒执威力大 释法析理促和谐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日,被告鄭某在原告孫某處借款13萬元,並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寫明約定利率)。被告鄭某於2012年1月21日償還原告2萬元,餘款經多次索要拒不給付。孫某無奈訴至我院,我院於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賓民初字第5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鄭某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償還給原告孫某債務款本金11萬元、利息款46200.00元,本息共計156200.00元。案件受理費3570.00元、保全費1620元,由原告自負146.00元,其餘部分由被告鄭某負擔。

孫某於2015年1月20日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4)賓民初字第569號民事判決書向我院申請執行,執行案號為(2015)賓執字第114號,辦案人曾繁影。在執行過程中,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因被執行人鄭某未能履行義務,我院於2015年1月22日對被執行人鄭某名下的坐落於賓縣賓西鎮龍聯大廈門市一套依法查封並拍賣,經過三次拍賣流拍,申請人孫某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價格抵債,但被執行人鄭某拒不交付該房產,我院於2016年4月22日發佈強遷公告,限鄭某於2016年5月10日前遷出,公告期滿後,被執行人鄭某拒遷,並指使已到期的承租人繼續佔用該門市房,並稱又續租。我院於2016年7月6日找到鄭某要求其遷出,鄭某拒不遷出,2017年2月27日找到鄭某和房屋承租人劉某,鄭某表示拒不遷出且不讓承租人劉某倒房。我院又於2017年7月6日以鄭某拒不遷出房屋對鄭某採取司法拘留措施,鄭某仍表示不能遷出,致使(2014)賓民初字第569號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鄭某拒不遷出房屋的行為已經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被執行人鄭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在通知被執行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執罪後,被執行人鄭某主動來我院要求與申請人和解,經執行人員多次做思想工作,釋法析理,最終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該案現已結案。2018年5月17日,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鄭某在法院查封且評估拍賣後,仍將上述房產出租,並採用一系列方式拒不騰退該房屋,導致生效裁判文書無法執行,不僅使申請執行人、拍賣後房屋買受人權益受到損害,而且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考慮到被告人鄭某到案後認罪態度好,案發後被告人鄭某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故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本案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依法對被告人定罪處罰,有效懲治拒執犯罪,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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