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企業強拆維權案例: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招商陷阱」

山東企業強拆維權案例: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招商陷阱”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地方紛紛設立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通過審批簡化、稅收優惠、基礎設施配套等一系列福利政策吸引非本地(省外或國外)的投資者和廠商到本地租賃土地或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等一系列經濟活動,促進本地的經濟、就業和財政收入的良好發展。然而實踐中我們發現,不少因招商引資落地的企業不但未真正享受到地方政府給予的優惠,反而被冠以種種違法違章的名頭,面臨無償強拆逼遷帶來的鉅額經濟損失......

簡要案情

本案被拆遷企業於2006年左右經招商引資落地山東省某鎮的工業園區。該園區系地方政府開發設立,由通過招商引資進駐園區的各個企業分別與村民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獲得土地使用權,約定使用該土地進行廠房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整個簽約過程及廠區建設工程都在地方政府的組織和監督下進行,這些企業出於對政府的信任,且為能夠在此地長久穩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該園區投入了大量資金和人力。廠房建設和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後,企業遂正式投入生產。然而好景不長,2014年當地在查違拆違工作活動中提出,要拆除該園區非農建設用地上的所有建築,實施還耕。

剛剛投入生產經營的廠房要被拆除,這對企業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從新選址、建設廠房並重置機器設備需要花費的不僅僅是鉅額資金,還有非常寶貴的時間,而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生意夥伴必然也將受到這場“天災人禍”的波及,雙方艱難維繫的合作關係以及更多潛在客戶都因此化為泡影。

政策變動、公共利益需要等冠冕堂皇的原因讓這些企業只能咬碎牙往肚子裡吞,然而這些企業還未來得及向地方政府主張損失賠償,更深重的打擊已迎面而來,相關部門在淡淡表示這些企業的廠房屬於非法佔地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後,僅向眾企業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非法建設通知書》,翌日就飛速地對園區的廠房實施了強拆。

為地方政府一頓“神操作”所震驚,幾家企業的負責人經多方調查瞭解和商討,最終決定共同委託我所律師幫助其展開維權工作,為企業爭取應得的拆遷補償和損失賠償。

辦案概要

接受企業委託後,我所的專業企業拆遷維權律師立即對案情進行了詳細的瞭解和分析,併為委託人制定了初步的維權方案。

該案的漏洞和違法點非常多,如何系統化地啟動法律程序,通過訴訟等結果具有強制力的途徑提出自己的訴求,並有效證明企業於法有獲得拆遷補償和強拆損失賠償的資格,就是解開該案癥結的關鍵。

我所律師遂幫助委託人向管轄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庭確認拆遷方強拆行為違法,並要求其對被強拆企業進行賠償。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另《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即使本案被拆遷企業的廠房真的屬於違建,相關部門也需按照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可任意行政,且在相對人就限拆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期間不能直接實施強拆。

而本案拆遷方既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行政強制執行工作,也未履行對相對人的救濟權利告知義務,甚至直接剝奪了被拆遷人啟動法律救濟程序的權利,嚴重地侵害了本案諸企業的合法權益。

另則,本案被拆遷企業皆是通過地方招商引資活動入駐到地方政府設立和指定的工業園區,在土地租賃使用、廠房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都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進行,即使從結果上看確實缺乏《城鄉規劃法》規定要求的部分審批許可,但這些缺漏是由於地方政府為完成招商引資而給予的特殊優惠政策,並非企業自身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和審批程序要求。

儘管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些企業的建築和用地行為確實存在法律資格上的瑕疵,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的鼓勵、許可和允諾才是造成企業現今尷尬局面的原因。在企業到該地方開展投資建廠活動時,地方政府已積極表達了用地和建築建設合法的肯定意見,出於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也不能在拆遷時自打嘴巴。

無論是從拆遷補償角度出發,還是從強拆損害賠償角度出發,拆遷方都應當對企業因政策變動承擔的損失進行合理補償和賠償。

經過我所律師在法庭上的依法據理力爭,我方委託人即本案被拆遷企業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被拆遷企業得到了滿意的賠償和妥善安置。

律師說法

投資和招商雙方原本是互惠互利的關係,地方政府為有投資意向的企業提供了優厚的福利政策,為企業提供能夠茁壯生長的沃土;而投資企業則在自身生產經營和發展過程中為地方的稅收和經濟增長做貢獻。

然而當一系列政策或其他現實原因作用使得這些企業不得不面臨關停搬遷時,雙方又似乎站到了對立面。地方政府將損失全部轉移到企業身上,使企業被迫承擔致命的經營和經濟壓力,不禁讓人覺得有些“過河拆橋”。

假如企業真的當了“冤大頭”,那地方政府的作為不僅違背了行政法要求的信賴保護原則,也使政府公信力進一步受損,就算短期內將損失轉嫁給企業“保全”了自己,但實則是飲鴆止渴的做法,不值得體諒和提倡。

有這類困惑的企業也應當早日正視自身和招商政府之間的關係,及時委託專業人士介入,及早在法律框架內與政府建立平等溝通渠道,避免企業進一步遭遇不應當發生的損害,為企業在經歷關停搬遷後的良好長遠發展早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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