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實務」稅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稅款繳納期限的規定:

(一)增值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徵,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應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舉例: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按月進行增值稅申報。201×年6月,由於報稅人員疏忽,錯過了6月15日增值稅申報的最後一天,直到6月18日才想起來,到國稅進行補申報。6月份A公司應納稅額為20000.00元。

企業於6月18日當天申報並扣款成功。此時滯納天數為:16號、17號、18號,共3天。滯納金=20000.00×0.05%×3=30.00元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假如上述例題,6月15日恰好為端午節假日,則6月16日增值稅申報的最後一天,滯納天數為:17號、18號,共2天。假如6月16日為端午節假日,則6月15日為增值稅申報的最後一天,滯納天數依然為:16號、17號、18號,共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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