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 I 定期存款的審計程序有哪些?(附:審計監管案例)

實務 I 定期存款的審計程序有哪些?(附:審計監管案例)

定期存款又稱“定期存單”,是指銀行與存款人雙方在存款時事先約定期限、利率,到期後支取本息的存款。它屬於企業貨幣資金的一種,由於定期存款可以用於質押,所以有些審計程序與其他貨幣資金相比又有所差異。下面就隨小編來看看定期存款的審計程序有哪些。

定期存款的審計程序有哪些?

一、評估合理性

定期存款相當於限制了企業的現金流,通常企業不會有大量的大額定期存款。所以審計人員需要向管理層詢問定期存款存在的商業理由,並評估其合理性。

二、獲取定期存款明細表

在審計中必須要獲取定期存款明細表,檢查明細表上的金額是否與賬面記錄金額一致,存款人是否為被審計單位,定期存款是否被質押或限制使用。

三、監盤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定期存款,審計人員在監盤庫存現金的同時還應當監盤定期存款憑據。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大額定期存款,應儘量選擇在資產負債表日實施監盤。

四、未質押定期存款

對未質押的定期存款,審計人員需要檢查開戶證實書原件。已經質押的定期存款,可能在所有權上存在問題,所以存在被審計單位隱藏的風險。檢查原件是為了防止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複印件是未質押前原件的複印件。在檢查時,還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包括存款人、金額、期限等,如有異常,需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五、已質押定期存款

對已質押的定期存款,審計人員檢查定期存單複印件即可,但還要與相應的質押合同核對。

如果質押存款是用於借款,審計人員需要關注定期存單對應的質押借款有無入賬;對於超過借款期限但仍處於質押狀態的定期存款,還應關注相關借款的償還情況,瞭解相關質權是否已被行使。如果質押存款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審計人員需要關注擔保是否逾期及相關質權是否已被行使。

六、函證

如果審計人員對定期存款的真實性存有疑慮,可以向銀行函證定期存款相關信息。

七、檢查披露

如果已經確認了定期存款的記錄是真實準確的,審計人員還需要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對定期存款給予充分披露。

值得說明的一點是,在審計定期存款時需要特別關注定期存款的質押狀況,已被質押的定期存款和未被質押的定期存款所需檢查的證據是不同的。

定期存款審計監管案例

關於對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

周敏、王麗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周敏、王麗芳: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行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夫股份”)2016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書:眾會字(2017)第1062號)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風險評估和審計計劃階段,未能識別具有貨幣資金特別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貨幣資金重大異常情況未保持合理懷疑

一是尤夫股份2016年新設立的兩家子公司貨幣資金金額合計佔其當期經審計的貨幣資金總額71.79%,你們未識別上述兩家子公司貨幣資金特別風險,未將上述兩家子公司識別為存在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組成部分,從而未能對其執行內部控制審計程序。

二是你們未對貨幣資金異常情況保持合理懷疑:

1.未關注公司在沒有經營業務的地區開立銀行賬戶,未向管理層詢問定期存款存在的商業理由並評估其合理性。2.未關注到尤夫股份存在大額自有資金的同時,向銀行高額舉債。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在瞭解重大業務流程、識別相關控制時,未對貨幣資金循環中銀行存款“權利和義務”認定方面的內部控制進行了解、評價和測試,進而未識別出公司內部控制設計及運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你們在執行貨幣資金循環瞭解評價和控制測試時,僅對銀行存款“存在、完整性”方面的認定執行了審計程序,未對銀行存款“權利和義務”的認定執行控制測試,沒有關注銀行定期存款所有權風險,進而未識別出公司存在未制定定期存款相關管理制度、定期存款憑據原件保管失控等內部控制重大缺陷。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錯報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的規定。

三、在執行貨幣資金實質性審計程序中,對銀行專業知識及常識缺乏瞭解,未查看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憑據原件,未對定期存款存在質押風險保持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一是你們在執行定期存款相關審計程序時,

未充分了解定期存款類型、開立、質押流程及涉及的憑證和文件,未查閱《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未分清開戶證實書和單位定期存單的用途和區別,

影響了審計程序設計和實施的恰當性、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二是你們在查驗定期存款相關憑證方面,僅關注了定期存款的“存在”性,

而忽略了對定期存款“權利和義務”的認定,未監盤“開戶證實書”等定期存款憑據原件,未對定期存款可能存在質押風險保持職業懷疑,並進一步設計和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導致你們未發現尤夫股份2016年對外擔保累計金額7.3億元,其中5.3億元存續至2017年。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兩名簽字註冊會計師周敏、王麗芳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8月27日

來源

中華會計網校 浙江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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