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實務」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摘要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且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而無法取得發票的,可憑有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無法取得發票的有關證據資料包括:無法取得發票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等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稅前扣除應注意把握以下五個時間節點:

一、企業所得稅預繳期未取得發票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納稅人選擇按照當期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在納稅人按照統一的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應當調增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房地產企業預計計稅毛利),應當調減不徵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應彌補的虧損。所以,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金額進行核算。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尚未取得發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彙算清繳期結束前未取得發票或無法取得發票的證據資料不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規定提供無法取得發票的相關證據資料,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於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三、5年內取得發票或無法取得發票的證據資料可以追索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規定提供無法取得發票的相應證據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也就是說,企業超過5年後即便取得了發票或無法取得發票的證據資料,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四、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未取得發票,自告知之日起60日內仍未取得發票或無法取得發票的證據資料不允許稅前扣除。

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規定提供無法取得發票的證據資料,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並且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之後取得了發票或無法取得發票的證據資料,即便未超過5年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五、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稅前扣除。

企業固定資產投人使用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人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對固定資產估價入賬及其調整在會計準則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明確固定資產暫估人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但納稅人應注意,此項規定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仍有很大差異:第一,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髮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人賬計提折舊,但是緩衝期只有12個月,並且發票取得後還要進行納稅調整。第二,取得全額髮票後,如果與暫估價格有出人的,稅務處理上須進行追溯調整。該項規定很好地體現了稅法上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