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實務」這幾個關於“銷售額”的特殊規定你真的瞭解嗎

關於“銷售額”的幾項特殊規定

自2018年5月1日開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什麼變化,同一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原增值稅項目)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營改增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是合併計算還是分別計算?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其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而成為一般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所稱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一)在2018年4月30日以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 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

(2)除第(1)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商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的。

2. 營改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未500萬元。

同時,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所稱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是同一納稅人所有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累加,包括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原增值稅項目)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營改增應稅行為)業務。即原增值稅項目與營改增應稅行為的銷售額自2018年5月1日起不再分開計算。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轉登記前後計稅方法如何銜接,從何時開始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稅?當季銷售額又如何確定?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所稱的轉登記日的下期,應以該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前的納稅期限來劃分,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

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計稅,這個問題又可能會涉及兩個與“季度”有關的問題:

1. 按季度納稅的一般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非該季度最後一個月份)轉登記的,本季度全部月份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自下一季度開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注:在實務中此類符合本次轉登記條件且原系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極少)

2. 按月申報納稅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轉登記的當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自下月起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計稅。但是由於小規模納稅人是按季繳稅,轉登記日不在該季度最後一個月份的,該季度的剩餘月份銷售額合併作為一個季度的銷售額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

例1:按月納稅的一般納稅人A商貿企業符合轉登記條件,在2018年5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4月、5月、6月的銷售額均為15萬元。轉登記的當月5月份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次月同時也是當季剩餘月份6月份的銷售額作為當季(2季度)的銷售額,在7月份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申報繳納增值稅。

例2:按月納稅且符合轉登記條件的一般納稅人B工業企業,在2018年7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7月份銷售額12萬元,8月銷售額14萬元,9月份銷售額8萬元。在納稅申報時應注意:轉登記的當月7月份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從轉登記日次月8月份起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且按季度納稅,其8月份的銷售額就不用像以前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那樣按月在9月份申報繳納增值稅了,而應將當季剩餘月份8月和9月的銷售額合併作為當季(3季度)的銷售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10月份申報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相關銷售額的口徑以及有哪些應注意的事項和規定?

所稱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涉及到銷售額的規定具體有:

1.當時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認證)時,前12個月(4個季度)的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工業企業50萬元、商業企業80萬元);

2.申請轉登記時,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對於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

特別提示:擬轉登記的納稅人,如果預計本月(季)的銷售額與前11個月(3個季度)的銷售額合併後可能超過500萬元的,就應在本月(季)及時辦理轉登記手續。

例如:按月納稅的乙商業企業,2017年9月成立並開始經營,同年12月因經營需要自願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7月擬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2017年9月~2018年6月,共10個月期間的銷售額為400萬元,因其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按照月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的累計銷售額為480萬元(400÷10×12),尚未超過500萬元,符合規定條件可轉登記,並從8月份起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會以哪個時段的銷售額來判定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被強制轉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是否連續計算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也就是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當月、季度)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登記後的年銷售額不再與此前的銷售額延續合併計算,也就是從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下期開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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