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實務解析

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詳細可查閱合同法73條)

1.兩個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須滿足兩個到期債權,第一個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到期,第二個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2.須損害債權人利益。實務中,存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到期後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此時應當結合一般社會經驗以及交易慣例判斷該延期協議是否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

3.怠於行使。實務中,只有在債務人通過行使提起仲裁或者訴訟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才不存在怠於行使,否則債權人可以提起代位訴訟。那麼,是否存在債權到期後到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間債權人不能提起代位權?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個期間無法估算,因此,當債權到期後,債務人未向次債務人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主張權利,並且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就能提起代位權訴訟。

4.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若是該債權屬於債務人撫養、扶養、繼承、勞動報酬、保險金、人身損害賠償等專屬於人身的債權,不可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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