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公積金將被禁用5年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公積金將被禁用5年

老樓房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這些政策都有望以法規條文的形式明確下來。近日,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繳存管理辦法》)和《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提取管理辦法》),向社會公眾徵集意見。

根據《繳存管理辦法》,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等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不高於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據瞭解,根據最新規定,繳存基數下限與繳存上限均有所提高。今年7月,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根據相關規定,廣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至2100元/月,比之前的1895元略微上調。而根據今年6月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的《2018-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繳存基數的上限調整由22275元調整為24654元。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不低於5%,不高於12%。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提取管理辦法》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做了詳細的規定。不但明確了繳存人符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或本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在廣州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等10種情況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對最新出臺的“租房申請公積金”做了明文規定。根據《提取管理辦法》,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無論能否提供租賃備案證明及發票,都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新的《提取管理辦法》既保障公積金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也打擊包括“假離婚”在內的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提取管理辦法》, 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係,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產權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公積金中心將記載其失信記錄,並隨其個人賬戶一併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其限期全額退回;對超過限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對已提取資金的,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直至其將已提取金額全額退回5年後,且符合提取條件時方可提取。如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經兩地公積金中心核實,可暫停繳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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