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如何斷定正當防衛?檢察官這樣說!

正當防衛?過失致死?這兩個問題最近一直是大家議論的焦點。

近日,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江蘇省崑山市“8·27”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有了結果。9月1日下午,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和江蘇省崑山市檢察院相繼發佈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認定於海明是正當防衛?檢方詳解4條理由!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2.於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於刑法規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後,其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劉海龍受傷起身後,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於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3.於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是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於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正當防衛,你真的理解通透了?

這幾天大家一定都被“正當防衛”四個字刷屏了。但是,看了這麼多,你真的明白了嗎?

  • 刑法第二十條是這麼說的: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雖然見義勇為、以惡制惡的行為有很多,但如果想成為正當防衛、被法律所認可,就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 條件1:正當防衛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如果是隨地亂扔垃圾、隨地大小便、隨意裸奔這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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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是汙染別人的眼睛,制止這些行為就算不上是正當防衛。

  • 條件2:防衛行為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在時間上得具有緊迫性

比如說——搶劫的時候倆人正互相拽著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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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的時候正拿著刀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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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的時候正劃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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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件3: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就是說,正當防衛最後造成的損害結果不能大於不法侵害人本來可能會造成的損害結果

舉個例子——小胖在商場裡偷了一個驢牌真皮手工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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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發現之後把他按在地上,綁起來、關進小黑屋,這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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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小胖只是偷了個錢包,你卻把他打死了,這就是超出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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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正當防衛還有一個升級版——無限防衛

無限防衛就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當然,無限防衛的使用條件是非常嚴格的——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0條第3款

所以說,只有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最後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缺胳膊斷腿,受傷死亡的,被侵害人才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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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舉兩個例子就明白了。

  • 例子一:

小胖拿了個棒球棍來打老王,一棍子下去老王胳膊沒斷,棍子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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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情形,小胖明顯已經放棄了犯罪的意圖,

老王不再有人身安全的威脅,老王如果再追著他打就不能算正當防衛了。

  • 例子2:

小胖拿了個棒球棍來打老王,一棍子下去老王胳膊沒斷,棍子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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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種情形,小胖雖然逃走,但他逃走是為了回去拿新的武器再實施犯罪小胖的犯罪意圖並沒有消失,對老王人身安全的威脅是持續存在的。老王如果追著他打,就依然屬於正當防衛。

這次的“崑山砍人案”,根據警方通報,劉海龍的行為被定義為“行兇”,而且他受傷以後仍然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於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中,於海明的行為是出於防衛的目的,且滿足“無限防衛”的情形。所以,最終於海明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現在對正當防衛理解有沒有更深刻一點?

綜合:四川日報、法制日報、大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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