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男朋友房產證加我的名字,過不過分?

肖正餘


你們都該慶幸分手了,因為你們之間根本沒有你說的感情好,你們之間根本就沒感情,有感情只是你自己的一種錯覺或幻覺。你們之間有的只是猜疑和相互防備,下面就分析一下。

事情很簡單,兩人談婚論嫁了,男方全款買了一套房,比如100萬,女方希望出50萬裝修、買家電,然後房產證上寫上女方名字。

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問題,如果兩個人是真心相愛的,確實也沒什麼問題,哪怕女方不出錢,或者男方不出錢,也沒什麼問題,誰讓愛情可以粉碎一切呢?

但你們之間沒有這種可以粉碎一切障礙的美好愛情。從女方來說,很明顯希望用50萬獲得150萬中的半數,即75萬的權益,以及未來的增值預期,當然理由很高大上,要一個話語權。我覺得這可以理解,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畢竟女生客觀上要弱勢一些,這個要求不算太過分,但對男方的利益確實有損害。

但男方怎麼處理的呢?不要女方任何東西,房產證上堅持加名字就分手,沒有任何商量!這說明男方對女方根本沒任何感情,只有死守自己錢財的決心,而且容不得有任何風險,這樣的守財奴還能結婚嗎?這樣的情況結了婚女方也不可能有任何話語權,勉強結了婚,結果也只有一個:離!

要結婚了,還在為房子、錢財、彩禮爭執的,說明愛得不夠深,或根本就沒有愛,這種婚姻未來幸福的可能性不大。


徐德文


看到這個標題,忍不住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嘮叨兩句。

第一,女孩的要求有合理成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男方婚前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出資負責裝修,如果涉及離婚,裝修是有折舊的,而房子貶值可能性不大,所以女方必然面臨損失。如果女方出資購買車輛,即便婚前購買並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但是相對房產而言,車輛增值可能性不大,因此女方依然面臨損失。

第二,女方的要求存在不合理因素。據網絡信息,中國目前很多三四線城市的房價都已經均價過萬了,一套房子少則上百萬甚至過千萬。幾乎花費了一般工薪階層家庭的全部家底,雙方談戀愛時你儂我儂,結婚後一言不合就分道揚鑣的大有人在,到頭來父母辛苦攢下的這點家底一分為二,做兒子的不得不考慮其中的利害得失,這也是情理之中的。更何況,實踐中有很多人結婚之後不久便提出離婚,要知道離婚是婚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另外一方無法阻止。所以,面對女方提出的這種要求,男方的風險太大,不得不慎重處之。

第三,針對女方的這種情況,除了房子加名或者分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呢?俗話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是男女談婚論嫁與財產方面的進退有度並非不可調和的矛盾。本人認為可以在婚前協議上進行協商,從中尋找最為有利的切合點。既可以保全感情的溫度,也可以保護雙方的財產利益,可謂一舉兩得。

第四,實踐中涉及房產加名,大部分是男方購房,這跟傳統密不可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如果是男方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因存在共同還貸行為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女方可以基於還貸事實要求加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男性妥協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全款購房,雙方不需要共同還貸,大部分房款甚至全部購房款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方父母支付,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尷尬、男方父母會更為尷尬。聰明的女生不要過於急切,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否則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2018.6.26補充:

女方在房產證加名,一定可以分割房產麼?

答案:可以分割。

男方婚前全款購房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因此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將房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上添加女方名字,其行為的實質為贈與。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在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合同已經履行。不動產證完成加名手續,視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可撤銷。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然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受贈人顯然不公,而且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很多人提出的婚前財產的說法根本無法成立。

另外,產證證書在婚前加名或者婚後加名,沒有本質區別。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如下:

《物權法》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注意,適用該條款的前提很明確,必須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而且實踐中一般會進行贈與的公證程序。因此並不適用本題題主所稱的情況)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柳基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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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喜吐槽


過分!沒有任何藉口是你可以借婚姻索要財產的理由。你男朋友的房產屬於他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建立而混同。如果你男朋友願意因為結婚而共有財產,那也必須人家自己主動提出來。別人不願意而強索,既缺乏法律依據,又很還沒有尊嚴,讓人瞧不起。

你所提的兩個理由均經不起推敲。1、所謂你家願意承擔相當於房屋價值一半的裝修款或買車,那依然存在以1換2,你依然在經濟上佔了別人的便宜。2、所謂不在乎財產,只是怕以後男方吵架時說“滾出我的房子”,而我想說的是男方之所以說這句話也跟房子歸他一人所有沒多大關係,也不是共有房屋可以解決的。如果你現借結婚姻強索房屋,就不怕難男方一吵架就罵:"不要臉,借結婚騙我房子"。不過話說回來,如果你真不想佔便宜,為什麼不拿出一半的房款給男方,再要求加名呢?找了一大堆的理由,都無法掩蓋自己想在房子上佔便宜的初衷,你以為別人傻呀。

對婚姻缺乏安全感,是每個人都會有的。不僅女方有,男方也會有。你怕房子不共有將來被男方離婚或趨趕;男方還怕你以結婚為名共有房產然後再以離婚為名分割。安全的婚姻終歸安全即便不共有房屋,不安全的婚姻終歸不安全共有房屋也枉然,對婚姻是否有安全感與如何處理婚前財產沒有任何關聯。

婚姻最大的基礎是信任,如果信任你就嫁;不信任也別為難自己,不結就是了。要靠共有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尋求安全最終只能是自取其辱。

你怕被別人婚後從房子趕出來,現在好了,別人連結婚的機會都不給你,這樣你就不用操心了撒。


胡延美律師


其實像這種問題,最大的問題出在男方父母身上,他們的想法是決定性的因素,因為房子是他倆買的!

按這位女生說的,在金錢上可以說是沒矛盾的,因為男方沒要求女方一分錢,而女方也願意花錢,但問題就出在房子的法律所有權上,女方的想法也很單純,就是為了防止以後吵架男方拿房子說事兒,甚至願意拿出房子價值一半的錢,但是你沒考慮到男方父母的感受!

對於男方父母來講,誰買個房子都不容易,這個房子很有可能是老兩口攢了很多年才買的,其中的辛苦只有他們知道,但是為了孩子也就無怨無悔了,但是對於未過門的兒媳婦,他們當然沒那麼多感情,忽然間知道兒媳婦想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一般人都會想這女孩兒太過分了,是不是圖謀不軌啊?就會產生懷疑,進而會阻止這件事,這又不是錢能解決的,更多的是為自己的兒子著想!

其實對於女方來說,有錢的話沒必要用這種方式防止男方拿房子說事兒,既然他不讓你花一分錢,就把這筆錢讓你的父母存起來,將來你倆總要再買房子的,到時候你就有主動權了啊,既然你看上的是他的人,就要相信他不會那麼做的,即使做也不會是短期就會發生的,沒必要這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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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要求還是你要求?你爸媽有什麼資格要求?房子是誰買的?如果是你男朋友爸媽買的,你和你父母有什麼資格要求男朋友爸媽寫你名字?結婚是你倆的事,各種要求只能是你們倆互相要求,即使是你倆父母的意思,最後都要記在你倆的身上,沒有你們倆各自對家人的支持和默許,他們的要求就是放屁。話語權?笑話,寫了你名字他就不會讓你滾回孃家了?就不會對你惡語相向了?就不會家暴了?你們就是互相提防,有什麼不好意思說的呢?很正常的事情,說開了大家都理解,沒有必要藏著掖著。在你父母願意掏出一半房子的錢去裝修和買家電他們還不願意加名,這種人家也就那回事。至於你口口聲聲你倆感情挺好的,請問你倆感情好在哪,既然你們父母這麼互相提防,你倆爭點氣自己買房就完事了,你的好男友打算在你堅持要加名就分手,你說你倆感情挺好的,你不害臊嗎?


a9望月


這個怎麼說呢,如果你男朋友,即末來的老公,你們感情好到水乳交融,彼此都把對方看作自己的生死之託,愛到不分你我,那麼,你提出,男友欣然同意,即使你不提,有的也會主動把你加上,讓你感受到他對你的百分的愛

但是如果,說的是如果,你們好,但並沒有好到為了對方捨棄一切,只要一方達不到,那兒,你的提出就會變成一個尬,你提,無非是這個即將的婚姻並沒有給你足夠的安全感,你想用這個名字為它加上一分,而男友,對你突然提出,會讓他進退兩難,按常理,你沒有理提,因為那是可能他父母一輩子的積蓄,他們做不到那麼大度,所以,不是自己的房子,我是不會提的


美麗花開正好


朋友邀請我,很樂意回答這個問題,我就用一個真實的故事告訴你吧!

我姐姐家外甥結婚,也遇到這樣一模一樣的要求,但是我姐姐家房子以前都已經買好了,並且裝修好了的,已經買了兩年了,而姐姐家只有外甥一個孩子。

結婚前,女方因為房產證是我姐夫的名字,因此要求過戶給外甥,同時並寫上女方的名字,而外甥在中鐵上班,幾年後是有分房名額的,因此父母很不想過戶,於是這個事情出現了矛盾。


我一起參加了這個事情的處理,姐姐姐夫們當場表示,沒有其他人,房子將來都是外甥的,如果馬上過戶,存在幾萬的過戶費,且會影響外甥單位分房,同時也坦言,不需要女方任何東西,而女方嫁過來就是自己孩子,一視同仁對待,如女方堅持要寫上名字,家長也不反對,在權衡利弊下,女方沒有再堅持,依然如期結婚了。

事實上,現在這種現象非常多,很多的女方都會提出這種條件,試想一下,你作為兒媳婦就有這樣的想法,那麼人家又何嘗不想,一旦房子過戶給兒子兒媳婦頭上,要是兒媳婦不講理,會不會也趕父母出去呢?


女方的嫁妝這些,在我們的世俗中,一般看著是贈送,一般男方不會去計較的,反而是現在的女方,很多會變本加厲的要彩禮啥的。所以,男方辛辛苦苦積攢買下的房,如果女方以寫雙方名字為條件,可以說會百分之百的讓人感覺,你第一步就是個非常計較財產的人,這在離婚自由的當下,又有多少人不產生其他想法呢?

題主作為女方,既然願意出錢裝修房子和購買家用電器,而男方又表示不需要女方一分錢,那又何必堅持呢?如果你真的是喜歡男的人的話,為何不結婚後,將來把房子直接過戶給孩子頭上呢?


如果你出的錢也是房子一半的價值了,為何不將這錢用你的名字去按揭一套房子也可呢?其實,如果雙方不過分注重財產,又真心願意在一起的話,這些問題都是好解決的。


微風細雨話蒼涼


我想從女生角度說說我的看法。

1,人家全款買的房,不加你的名沒毛病。我能理解你要加名只是想要個安全感,不是圖他的房。但是站在他的角度,自己買的房只寫自己的名怎麼了,他不稀罕你的裝修你的車,就是這麼直線思維。

2,你們兩家經濟情況差不多,能拿出一半的房款裝修或者買車,你自己去買個房不行嗎?他家的房做婚房,你自己的房就當投資,租出去有收益,放在那裡能升值,偶爾心煩還能去住一下換個心情。為什麼非要與他共享他買的房?再說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就算你出了裝修錢,那房也不屬於你啊。

3,你說你爸媽擔心他會吵架時讓你滾出去。額,說實話,如果他吵架時這麼口不擇言,絲毫不顧忌對方感受,還是好好考慮一下到底值不值得你嫁給他吧。

萬一他真的說出了這種話,如果你做到了第二點,自己拿裝修的錢去買房了,“滾”就滾唄,又不是沒地方去,只不過滾走了,想讓你滾回去就沒那麼容易了。相信你“滾”過一次後,他就長記性,知道那句話並沒有什麼殺傷力了。

4,最後點評一下“我不圖你家錢不圖你家房,就圖你這麼個人”這句話,亦舒是不是說過,你可以圖一個人的外貌,可以圖一個人的錢財,就是不要圖他的好,因為一旦他收回他的好,你就什麼都沒有了。

我覺得蠻有道理的,倒不是怕他收回他的好,而是你圖這個人本身的時候,他不會覺得你是一個不物質的好女孩,反而會自傲地覺得自己可有魅力可厲害了,你根本配不上他才這麼喜歡他呢。

以上就是一個未婚少女對婚姻,愛情的一點看法,希望你們不要取笑,反正我也是不會改的。


技術肥


我回答這個問題純屬我個人觀點和聯繫。不喜勿噴。

姑娘我認為你要求不過分。男方不願意寫你名字沒關係,也能理解。畢竟是男方全款買得房子,你就別打主意了,就算你不圖人家房子,但是男方家人未必這樣想。

如果真得到了結婚這步了,男方房子沒你名字,我想彩禮是不是該表示,如果是二線三城市,10多萬不過分吧。當然每個地方風俗不同,我意思是,彩禮不能少,如果房子不加你名字。彩禮都扣門,不願意拿,想白撿一個媳婦兒進門可能嗎?

姑娘和男方家也算門當戶對,你家願意出裝修費家電,這些錢少說10萬➕吧,多則可以高到幾十萬,都是這樣得家底,何必糾結房子寫你名字與否,你父母想給你一份保障安全感,不一定要讓男方房子寫你名字。更何況男方不願意情況下,男方家房子裝修家電錢你家不出了,把這些錢拿出來,和你父母商量下,看能否按揭首付一套小點得房子在你名下,在➕上男方拿得彩禮錢,你物質上至少還是比較富裕得。

這件事你們有什麼看法?或者更好得建議。歡迎點贊,評論交流關注,感恩遇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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