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在戀愛期間這種錢屬於借貸關係,而不是贈與關係

我們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戀愛之中的男女因為暫時救急,會從對方那裡拿一部分錢使用。當戀愛關係結束之後,如果金額不大的話,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如果金額比較大的話,出錢的一方是否可以可以向對方要回這筆錢呢?這筆錢是屬於借貸還是贈與呢?

法律規定了,在戀愛期間這種錢屬於借貸關係,而不是贈與關係

2016年4月,37歲的男子榮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29歲的秦某,兩人逐漸發展為戀人關係。同年12月,秦某稱與他人合夥投資開設餐館,向榮某借款10萬元。2017年5月至7月期間,秦某以借款炒股為名分次向榮某借款共計22.2萬元。2018年1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補倉為由,向榮某借款10萬元。前後秦某向榮某借款總計42.2萬元。

其後,榮某與秦某感情逐漸疏遠,爭吵不斷,導致分手。分手後,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所借款項,但秦某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榮某對秦某的贈與,不同意返還。雙方由此產生爭議,後榮某一紙訴狀將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歸還借款42.2萬元及相關利息。

法律規定了,在戀愛期間這種錢屬於借貸關係,而不是贈與關係

法院開庭時,對42.2萬元是否為借款,榮某和秦某各執一詞。秦某確認其收到了榮某給付的42.2萬元,但認為該款項並不屬於借款。秦某表示,其有穩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來源,沒有必要向原告借款。且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借款合同,榮某的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附言備註就是借款。該款項事實上是用於兩人在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及秦某為榮某支付的消費支出,另還有一部分是榮某對秦某的贈與,是榮某基於戀愛關係自願給付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榮某則堅稱42.2萬元均屬於借款,並提供了兩人過往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明。根據聊天記錄顯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內容:“我現在沒錢還你,回去也只能先給你打欠條,還有什麼都一次說了吧”;“已經還了6666其他的會盡快還你”;“都給你,反正是你的錢”。

對於42.2萬元到底為借款還是贈與,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的42.2萬元款項到底是屬於民間借貸關係,還是贈與法律關係。中國內地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法律規定了,在戀愛期間這種錢屬於借貸關係,而不是贈與關係

本案中,榮某並沒有明確表示出涉案金額為贈與,秦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榮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另根據兩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秦某使用了“沒錢還”、“打欠條”等字眼,說明其知道涉案金額是需要償還給榮某的,所以法院沒有采信秦某關於涉案金額為贈與的抗辯,而是認定為借貸關係。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法律規定了,在戀愛期間這種錢屬於借貸關係,而不是贈與關係

律所提示:在戀愛期間的這種借貸關係,一般人很難會在意,但是當金額較大時,可以刻意去保留一下聊天記錄等。這樣可以在出現類似糾紛的時候,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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