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砍人反被殺事件,到底構不構成正當防衛?法律界吵起來了!

崑山砍人反被殺事件,到底構不構成正當防衛?法律界吵起來了!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視頻中一名開寶馬車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將“寶馬男”砍傷,“寶馬男”經搶救無效死亡。

昆山砍人反被杀事件,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律界吵起来了!
昆山砍人反被杀事件,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律界吵起来了!昆山砍人反被杀事件,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律界吵起来了!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28日傍晚,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隨後,有網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劉某某曾於今年3月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證書。同時,網上爆出首先持刀的紋身男子即被害人劉海龍有犯罪前科,引發網友質疑。

昆山砍人反被杀事件,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律界吵起来了!

據揚子晚報8月29日最新消息,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了情況說明:劉海龍曾舉報有人販毒的線索,警方據此抓獲毒販。目前我省見義勇為獎勵規定“並未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對其獎勵是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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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權威消息,目前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於某某刑事拘留。

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一點,在於騎車男子於某某的行為是否應判定為“正當防衛”。本文帶來專業人士正反兩方的各自觀點,通過“交鋒”也許能夠對這一問題產生更加深入的認識。

(注:以下內容不代表本平臺觀點)

觀點交鋒·正方

騎車男“反殺”花臂男,構成正當防衛不應定罪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

刑法也不能嚴格要求緊急情境中處於危急狀態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剋制,而應該給與最大限度的包容。

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監控視頻顯示,一輛寶馬車在變道時,撞到了騎車的男子。寶馬車上兩名男子先後從車上下來,指責和推打騎車男。其中一名花臂男返回車上,取出一把砍刀,衝到騎車男面前,連續揮了四次第五次揮時,砍刀脫手甩到馬路上。騎車男搶到了砍刀,開始反擊砍向“花臂男”。後者先是倒地,後起身跑向寶馬車,被追砍後,又跑向路邊,最終被砍傷搶救無效死亡。

本案之所以引爆網絡,是因為其“教育意義”:不要隨便欺負人。一個貌似兇橫的人,無端欺負一個看似軟弱的老實人,最終卻被老實人反擊砍傷致死。但大家很快就關心起騎車男的命運了。他的反擊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性?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可能被定罪判刑?

這個案子大家很容易聯想起於歡辱母殺人案。於歡案從判處無期徒刑到最終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從輕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可以說是“民意與司法的勝利”。許多人在網絡上也呼籲,騎車男不應該受到法律追訴,他不應該坐牢。

對於本案,法律界也爭論不休,目前主要有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防衛不適時因此構成故意傷害罪三種觀點。從目前網絡上流傳的案發現場視頻,以及公開渠道檢索到的“花臂男”的犯罪記錄來看,我傾向於認為,該案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本案中,最具爭議的部分在於騎車男搶到刀後追砍“花臂男”的行為。既然已經搶到兇器,是否還有必要追砍“花臂男”?如果沒有必要,是否構成防衛過當?或是防衛不適時的事後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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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警方通報

我認為,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騎車男的行為總體上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應對其定罪。

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很清楚,大意就是行為人處於危急情境下,可以採用必要合理的手段進行自我保護,在特別危急的情境下,甚至可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這樣的防衛行為,法律並不認為是犯罪。

本案最核心的問題就在於,騎車男搶過刀之後,其是否仍然身處危急的情境,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繼續制止傷害行為?

本案中騎車男搶刀之前所處的情境毫無疑問屬於危急情境。對方是兩名毫不講理的男性,醉酒,且經過勸阻後仍然勸不住,存在明顯的人身危險性。其中“花臂男”在騎車男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情況下,仍持刀行兇,如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的傷害後果。

有視頻顯示,“花臂男”似是用刀背傷人,但這不妨礙案件的定性。比如拿著槍,用槍把打人。性質是一樣的,不僅取決於兇器怎麼用,也取決於兇器本身的性質。

結合整個事發經過來看,騎車男搶刀之後的情境也應認定為危險情境,因此具有防衛的正當權利。主要原因在於,在案發短短的一兩分鐘時間內,雙方的施害和防衛行為都是連貫的,難以分割開來看。

從“花臂男”在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來看,騎車男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撲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支持騎車男可能做出如此預判的兩個重要細節是:

首先,“花臂男”在搶刀時表現依然非常積極,其失刀後,並沒有停止傷害或是表現出恐懼而停手的行為,而是積極拼搶。

第二個重要細節是,“花臂男”倒地起身後跑向寶馬車,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結合其第一次走向寶馬車時從車裡掏出一把砍刀的行為,騎車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可能上車拿出其他兇器來繼續行兇。因此此時騎車男對“花臂男”的追砍行為依然可以納入正當防衛的範圍。

當然,有人可能會質疑,騎車男無法確認“花臂男”跑回寶馬車是取兇器。對於這個問題,涉及一個重要判斷。對於身處防衛情境中的人來說,難以用完全理性剋制的態度來做出判斷,這也是符合一般人認知的慣常情況。

因此,我們的刑法也不能嚴格要求緊急情境中處於危急狀態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剋制,而應該給與最大限度的包容。這個要求實際上也符合刑事訴訟法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如果既沒有證據證實行為人惡意報復,也沒有證據證實行為人確實出於防衛的意圖制止施害人,那麼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就應該認定行為人屬於正當防衛。

對於這個案子,一些法律專業人士認為,法律可能受到民意裹挾。的確,如果訴諸民意,大多數人會支持騎車男。但是在這個案子上,民意也不是完全沒有法律意義。

正當防衛中還有“正當”兩個字,對於何為正當的判斷,與民眾的感受是有關係的。民眾之所以支持騎車男,也是因為認可其反擊行為尚在“正當”範圍內,如果換成他們,他們也會如此反擊。這種基於一般人的認識標準,不就是法律上要維護的“正當”的標準呢?

於歡案拓寬了中國司法長期以來對於正當防衛行為認定的狹窄口徑。按照中國以往司法的裁判標準,一個人要做到正當防衛,其難度係數不亞於奧運會上奪冠的複雜跳水動作。我們的社會畢竟主要是由普通人構成的,因此,我們的法律首先要考慮的是普通人的愛恨情仇。對於這個案子,我認為騎車男做到了一個普通男人應該做的事情。

所以他是無罪的。

觀點交鋒·反方

騎車男“反殺”花臂男,為什麼說有防衛過當之嫌

鄧學平(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

“騎車男”的行為如何定性,對刑事司法實踐和對普通人的行為邊界界定,都具有教科書般的指導意義。

崑山“8·27”街頭砍人案仍在發酵。據崑山市公安局最新發布的警情通報,事發地為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在該起衝突中,“花臂男”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騎車男”於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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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事後諸葛式眼光審視當事人現場選擇

以往大多數毆鬥案件,由於缺乏現場視頻,案情細節的還原高度依賴於當事人的口供。由於當事人存在趨利避害、記憶誤差等原因,不同當事人的口供之間常常存在矛盾,導致毆鬥行兇過程的認定存在很大的難度,進而也對後續各方責任的釐清造成很多困擾。

崑山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有比較清晰的監控錄像,事實認定不會有太大爭議。因此,這起案件中對“騎車男”於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對刑事司法實踐和對普通人的行為邊界界定,都具有教科書般的指導意義。

監控視頻顯示:一輛寶馬車在越線非機動車道的過程中與一騎自行車的男子發生糾紛。寶馬車先後有包括劉某在內的三個人下車與騎車男於某理論,期間對於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為。雙方糾纏約兩分鐘後,劉某突然返回寶馬車,拿出一把砍刀,朝著騎車男子連揮數刀。

在此期間,劉某不慎刀落,刀被於某搶到。在搶刀過程中,於某朝劉某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某倒地。在劉某起身過程中,於某朝劉某回砍三刀。在劉某起身離開後,於某又從身後追砍兩刀。

很顯然,劉某一方違章在先、動手行兇在先,於某具有正當防衛的法定權利。對於前五刀,兩人近在咫尺,且劉某隨時有重新奪刀的可能,因此於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對於這一階段的行為定性,絕大多數人都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於某後面追砍的幾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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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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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清本案細節尤為關鍵

有人認為,劉某起身後就開始逃離,對於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險,此時於某從身後追砍的行為屬於主動加害行為,涉嫌故意傷害。

這種觀點完全是在用一種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後分辨視頻的方式所進行的評價,沒有考慮當事人當時所處的危急情勢。於某後面追砍的行為發生在約十秒鐘之間,這麼短的時間不能要求於某像事後的旁觀者那樣做出“最正確選擇”。

還有人認為,劉某倒地起身後已經開始逃跑,此時於某也應當趁機逃離。

這種觀點看似有理,但也經不起推敲。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並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逃無可逃的情況下才能防衛。也即,防衛並非最後的選擇,而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時的當然權利。

很顯然,於某的行為屬於自我防衛。真正值得討論的問題是,於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而討論這個問題,又需要弄清楚另外兩個核心關鍵事實:

第一,導致劉某死亡的致命傷究竟是哪幾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麼後續追砍行為並不致命。此時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於某的行為屬於行使無限防衛權,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致命傷是後兩刀導致,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分析第二個事實,即:劉某倒地起身後手上已經不再有刀,且已經開始逃離,此時於某的人身危險是否已經解除?如果劉某一方主觀上已經放棄了繼續行兇的意圖或者客觀上已經喪失了繼續行兇的能力,那麼客觀上於某的人身危險已經解除。

但問題是,作為當事者的於某,他當時的主觀認知究竟是怎樣的?他是如何判斷當時的自身安危的?對此問題,警方在後續偵查中必然會重點進行訊問。但在當前,我們只能結合監控視頻進行分析。

3

綜合考量,“騎車男”有防衛過當之嫌

仔細查看視頻可以發現,劉某倒地起身後以並不算大的速度朝著約十米開外的寶馬車方向跑去。於某第六刀是在劉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時劉某正站在寶馬車左後側車門旁邊。

有評論認為,於某在當時有理由認為自己的人身危險尚未解除。因為既然劉某能從寶馬車內拿出第一把砍刀,那麼就完全有可能從寶馬車內拿出第二把、第三把刀。又或者寶馬車內的其他人會拿出砍刀,下車對於某進行攻擊。於某成功奪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臨時優勢隨時可能在後續搏鬥中再次失去。

不論是從此前劉某的兇狂,還是從劉某一方的人數優勢、提前攜帶凶器等情形判斷,於某都很難認為劉某一方會停止不法侵害,很難認為其人身危險已經解除。

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不過,確定於某的主觀認知和心理狀態還有更多的細節值得重視。

其一,劉某持刀砍向於某後,寶馬車上的其他人並未加入侵害。劉某被於某反砍後,劉某一方的人也沒有提供支援。因此,劉某一方的所謂人數優勢並不存在。

其二,劉某跑向寶馬汽車的時候,已經被砍五刀,身受重傷。此時即便寶馬車內還有其他兇器,劉某也不可能再有繼續對峙行兇的意願和能力。劉某跑向寶馬車應該是想上車逃離現場。

第三,劉某持刀砍向於某的時候,根據視頻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這能有力證明劉某當初不希望造成於某重傷,至少無意傷害其性命。這也是於某傷情不重,後期還能奪刀的關鍵。

衡量防衛是否過當的一個重要基準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圖和加害能力。如果綜合考量上述三點細節,於某後續追砍的兩刀特別是最後一刀,確實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嫌疑。

當然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並不存在一條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階段,這條界限也有可能發生變化。

過度壓縮或過分擴張正當防衛的空間,有些時候都會助長惡行,縱容暴力,危及社會秩序。而期間的邊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對司法工作者確實是極大的智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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